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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田县奇韬供销合作社文经分销处)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0-01-06 08:52 字号:

福建省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田农(农药)罚〔201908

当事人大田县奇韬供销合作社文经分销处

负责人邱初炽

营业场所奇韬镇文经村     

 

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9418日,本机关收到三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明农执法[2019]4号文件,该文件附件里列出大田县奇韬供销合作社文经分销处在第一季度无销售农资的记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423日依法向大田县奇韬供销合作社文经分销处负责人邱初炽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其写明无销售记录的情况说明,且明确告知邱初炽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所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并由邱初炽本人确认签收。2019722日,本机关再次收到三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明农执法[2019]11号文件,该文件附件里显示大田县奇韬供销合作社文经分销处在5-6月农药销售情况汇总表的销售单总数栏目里仍然显示为零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722日再次向大田县奇韬供销合作社文经分销处负责人邱初炽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1988日立案展开调查,20198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的农资店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现场提取当事人购进农药的销售单据复印件。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313日向三明易农农化有限公司购进:①新安 农旺75.7%草甘膦、规格为50g*25*4袋农药1件;②龙邦 龙亚达41%草甘膦、规格4Kg*4桶农药3件;③滨农60%丁草胺、规格280ml*20瓶农药1件,又于2019331日向三明易农农化有限公司购进:①(宾农大)41%草甘膦(恒剑)规格为5Kg*4桶农药2件;②新安 农旺75.7%草甘膦规格为50g*25*41件;③龙邦 龙亚达41%草甘膦、规格4Kg*4桶农药3,当事人于20195月份前全部销售完毕,有进货单据和询问笔录为证,现场查看了当事人农药监管信息平台在本机关于2019722日向当事人再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前,仍未将农药销售台账按规定建立销售台账制度,有当事人2019724日提交给本机关的《情况说明书》为证。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没有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的规定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规定,和充分考虑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给予从轻处罚的要求,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本案的调查工作,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在法定的罚款数额范围内作出减轻处罚。20191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负责人对本案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000元;

2、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大田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农业农村局或大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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