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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天力种业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0-01-06 09:03 字号:

 

 

 

当事人:福建天力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思洲;地址: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河东村将屯42

当事人种子生产侵犯R900水稻新品种权行为一案,经福建省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1897日,湖南袁创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创公司)举报:其未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授权过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R900水稻种子,并举报福建天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利用其公司品种R900繁殖材料为亲本品种(父本)在永安制种。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组织局本级、永安、建宁三地执法力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永安市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涉嫌田间制种水稻抽样送检;10月上旬将检验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检验报告确认天力公司在永安市小陶镇五一等村田块田间制种水稻父本品种为袁创公司授权水稻品种R900。期间,我局组织执法力量赴建宁、永安两地对天力公司涉案当事人涉嫌利用R900生产种子情况和袁创公司相关管理技术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下发协助调查函给天力公司制种涉及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协助调查2018年天力公司有无利用R900(父本)制种、无证生产、应备案未备案情况。在所有的回函中,均回复未发现天力公司利用R900(父本)制种及其他无证生产、应备案未备案情况。2018101日,永安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袁创公司和天力公司双方授权委托人现场见证下制作了“涉嫌侵权R900杂交水稻制种估产备忘录”。经袁创公司和天力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只登记保存F1代杂交种子,于20181220日就地保存在永安市小陶镇大陶口村550号种子仓库等候我局案件调查结束后再行作出处理。201973日,我局依法对袁创公司授权委托人询问,并要求其在15天之内提供涉及R900相关的证据材料,其在规定时间内仅提供了201520162017年与天力公司签订的制种合同。

经查,我局认定以下事实:

1天力公司生产使用父本R900的事实存在。

2天力公司基于袁创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授权于20152017年在福建省内利用袁创公司提供的R900父本品种生产Y两优900种子。天力公司2018年生产使用的R900亲本种子是袁创公司2015年提供天力公司生产Y两优900种子后剩余未用完的父本种子,与袁创公司举报内容有事实出入。三份合同约定,袁创公司提供的父本均为免费,母本单价每公斤60元,合同还约定了“乙方——保证甲方提供的亲本材料不流失”的违约条款。

3袁创公司举报线索来源于天力公司生产技术人员带领袁创公司技术人员到涉嫌侵权田块现场。因此,天力公司2018年利用R900为父本在永安生产商品种子不存在主观故意。用代号为170S/YC501(亲本真名新安S/R900)配制的“品种”没有经过审定,不能在市场上销售,也无法完成荃银高科的委托生产任务,天力公司本身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此无法实现天力公司和荃银高科商业目的。

市、县两级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袁创公司举报信和省农业厅关于尽快调查核实涉嫌侵犯R900水稻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检验报告、侵权R900杂交水稻制种估产备忘录和田块估产情况汇总表、询问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天力公司提供的谅解备忘录、陈述材料等相关凭证、袁创公司提供的合同材料等凭证、协助调查(检查)函、三明市农业局关于协助调查核实福建天力种业有限公司制种情况的函和有关县农业局调查核实情况、三明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福建天力种业有限公司制种情况的通知和各县(区)农业局调查核实情况等证据可以佐证以上事实。

本机关案件审查领导小组最后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袁创公司天力公司签订合同,许可并授权天力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利用R900生产杂交水稻种子,合同有约定乙方保证甲方提供的亲本种子“不得流失”的违约责任,而本案调查的事实,2018年天力公司生产使用的R900来源于袁创公司2015年授权天力公司使用的剩余留存种子,不能证明天力公司使用剩余亲本种子具有主观故意。由于亲本种子流失并因此所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鉴于天力公司发现误用父本R900后,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封存了生产的F1代种子(父本R900已在授粉结束后割除),登记封存的种子(516日洪灾中被浸泡发芽发霉)已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经袁创公司和天力公司双方鉴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按合同约定保证了制种户的利益,得到荃银高科的谅解。201996日,我局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先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双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2、登记保存的F1代杂交种子进行无害化处理(516

日登记保存地大暴雨,登记保存种子因被洪水浸泡发芽发霉,已先行无害化处理);

3、鉴于袁创公司和天力公司双方已无法协商,有关侵权民事纠纷建议通过法律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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