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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0-03-07 15:03 字号:

 

 

人:   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宁远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504297279112430  

                     

住所(住址)  泰宁县杉城镇水南东街16-1号

        

 

        

当事人违法经营劣质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二批农资质量抽检计划的通知》(闽农执法队〔2019〕86号)文件,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和泰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0年1月13日本机关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建省肥药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和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检验报告》No.(2019)ZNI(1955),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0年1月1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劣质肥料产品进行立案调查。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

你(单位)经营的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产品,肥料登记证号浙农肥(2018)准字0012号,生产日期:2019年06月01日,规格25公斤/袋,进货数量1吨,已销售23袋,售价55元/袋,库存17袋。经检测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为43.1%,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为不合格肥料产品。依据样品标称值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判定为劣质肥料,销售劣质肥料违法所得12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现场抽样取证的复混肥料,肥料登记证号浙农肥(2018)准字0012号, 生产日期:2019年06月01日,规格25公斤/袋。2、书证:宁远朗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肥料进货单复印件1份,福建省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检查(抽样)记录单1份,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3、陈述材料:宁远朗询问笔录1份。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而且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你(单位)违法经营劣质肥料属于行政违法案件,根据《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复合肥料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的规定。2020年03月0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农肥告〔2020〕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并且深刻认识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1265元整;                                                                       

    2、库存17袋复合肥料浙农肥(2018)准字0012号退回厂家。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农村信用社泰宁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宁县 人民政府或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泰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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