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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植物检疫)罚(2020)1号
当 事 人:福建天力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思洲
经营地址: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河东村将屯42号
当事人制种未申报产地检疫一案,经本机构立案审理,现已查明:
2018-2019年度,我局相关执法人员在协助三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当事人制种涉嫌侵权一案进行调查中,发现该当事人2018年在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制种过程中(合同约定品种为新两优106,面积120亩),实际涉案制种面积140.5亩,其中,小陶镇五一村42.1亩,新寨村54.3亩,五爱村44.1亩。但制种过程中仅对五爱村申报产地检疫仅50亩,另有五一、新寨共96.4亩制种田未申报产地检疫。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与农户签订的杂交水稻制种补偿协议书复印件,当事人支付补偿的帐户交易明细回单复印件,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水稻种子生产承揽合同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2018年永安市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报情况一览表,涉嫌R900侵权田块估产情况汇总表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田块生产档案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涉案种子销毁报告复印件,涉案种子仓库现场调查记录复印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复印件,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了140.5亩涉案制种田所生产的种子的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当事人未按《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规定申请产地检疫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农业行政管理秩序。但当事人该批种子因涉嫌侵权(已由三明市农业农村局立案查处)已予以销毁,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始终积极配合我局及我站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宜从轻处罚。根据《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农行永安南门支行13-81020104000106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安市农业农村局或三明市植保植检站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义务,本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永安市植保植检站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