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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有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0-08-28 09:21 字号:

  沙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农(种子罚〔2020〕01 

  当事人:福建省有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钦洪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福建省有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从广东粤良种业有限公司调入“恒丰优778”杂交水稻种子20件(60斤/件)货号批次:A013/2003;2020年3月4日调入“恒丰优778”杂交水稻种子10件(60斤/件)货号批次:A013/2001。该品种由福建省有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引种备案,备案公告号为(闽)引种〔2020〕第1号,引种适应区域为福建省龙岩、漳州、泉州、莆田稻瘟病轻发区作早稻种植。 

  2020年7月10日,我执法人员到福建省有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现场进行检查,在仓库内未发现种子。据苏钦洪陈述,今年销售剩余的种子于7月1日已全数退回粤良种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有家公司销货清单12本,其中有15张清单是销售“恒丰优778”的单据。 

  经查,福建省有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共向粤良种业有限公司调入“恒丰优778”杂交水稻种子30件,60斤/件。2020年7月1日退回“恒丰优778”杂交水稻种子25件又5斤,共计售出“恒丰优778”杂交水稻种子295斤。其中一件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标签标注(赣)引种〔2020〕第001号)由于操作失误发售给连城谢梅群,该公司承认了错误,并作出了说明。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之规定。 

  并于2020年5月26日对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有效期内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农综〔2020〕14号)“序号21: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法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福建省有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福建省有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予以以下处罚: 

  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沙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至中国农业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经银行盖章后返还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给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并领取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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