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明农〔2016〕5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印发《福建省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闽农能〔201528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三明市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农业局

  201615

   

  三明市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

   

  1.总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明市区域内中央、省级和市级下达的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其农村沼气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各级农业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的作用。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预防为主,演练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在预防,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1.5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分类

  根据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件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重大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重大事件的情形;

  3)较大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较大事件的情形;

  4)一般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应参照市农业局的组织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成立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应急机构,处置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2.2农村沼气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

  2)根据事件情况,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的有关信息。

  3)根据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和处置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

  4)协助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日常预防机制

  1)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间距要符合规定的防火间距,同时按设计留出消防通道;沼气站内必须设置避雷针和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栓,灭火器及消防警示牌;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主动邀请安监、消防等部门参加。

  2)沼气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沼气站内严禁明火,严禁吸烟,严禁小孩和无关人员进入,严禁铁器工具撞击或电焊、气割操作;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设施、设备及管线的气密性,发现泄漏迅速停气修复,预防沼气泄漏是确保运行安全的根本性措施;由于沼气中的CO2H2S比空气重,易于积聚于低凹处(如检查井),因此,要特别注意防止发生人员在低凹处窒息伤亡事故。沼气池大出料时人不许进入池内。

  3)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农村沼气设施业主及广大沼气用户防范沼气安全事件的意识及应急处理能力。

  4)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业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沼气安全事故隐患。

  3.2预警行动

  1)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发现问题要督促业主及时整改。

  2)各级农业部门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件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件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3信息报告

  1)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各级农业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件情况:

  ①经核实,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接到报告后,应当报告至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再报告农业部行业主管部门。

  ②经核实,发生较大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上报至省农业厅。

  ③经核实,发生一般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设区市农业部门。

  3)各级农业部门逐级上报事件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4报告内容

  报告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3)事件的简要经过;

  4)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省、设区市、县三级农业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件,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并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按照省政府的安排,省农业厅可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件,县级农业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农业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设区市农业部门可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4)当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提高响应级别时,各级农业部门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现场处置与评估

  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具体实施:

  1)在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2)根据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农业部门可派人协助事件现场检查与评估,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件调查提供参考。

  3)协助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信息发布

  1)各级农业部门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信息的发布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各级农业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4.4应急终止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件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或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各级农业部门宣布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1)事件调查处理由各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受同级政府委托或授权,各级农业部门可参加事件调查组协助事件调查工作。

  2)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事件原因和事件损失,查明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3)农业部门在事件调查期间应当服从事件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件调查情况和信息。

  5.2善后处理

  各级农业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帮助事件发生单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值班室电话、传真为紧急联系电话、传真。市农业局值班室电话:0591-8252973;传真:8296759

  6.2监测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建立农村沼气建设档案。

  6.3宣传培训、监督检查

  1)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沼气用户及大中型沼气工程业主的安全生产培训,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2)各级农业部门应定期对农村户用沼气及大中型沼气工程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用户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查情况要留有痕迹。

  7.附则

  7.1本预案由市农业局制定。

  7.2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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