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政策,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能力,确保动物疫情稳定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
(一)调整强制免疫病种。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强制免疫;用于出口、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农业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根据国家要求,对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不再实施强制免疫政策,各地根据实际开展防治工作。
(二)调整强制扑杀病种。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扑杀政策;将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
(三)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自主安排。根据省级要求和我市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市农业局、财政局也将适时调整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的病种。
二、调整强制免疫补助比例和下达方式
(四)对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继续采取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四级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的政策。鉴于目前新的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尚未明确,省、市、县三级承担的疫苗经费按原渠道、原比例执行。
对于口蹄疫疫苗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3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10%。
对于禽流感疫苗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2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补助30%,市级财政承担5%,县(市、区)财政承担45%
对小反刍兽疫疫苗经费,按照口蹄疫疫苗经费比例执行。
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比例调整后,市、县两级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
(五)省级财政承担的强制免疫资金规模按照上年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畜禽饲养量、疫苗价格、省级承担的比例等因素测算;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强制免疫资金规模按照上年各地畜禽饲养量、疫苗价格和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等因素测算。待新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比例明确后,省、市、县三级将所承担的免疫效果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级疫苗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各县(市、区)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县级应承担的政府采购疫苗经费按上、下半年分两次统一汇至市农业局指定账户(户名:三明市农业局,账号: 13820301040000176,开户行:农行列东支行)。省级财政安排的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经费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以指标形式下达各地。
(六)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的津贴补助标准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号),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省、市两级财政原定的津贴补助资金不变。
三、调整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
(七)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
2017年我市在1-2县进行畜禽养殖场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并及时总结完善“先打后补”工作机制,为逐步推广积累经验。试点县要制定“先打后补”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条件、评估细则、补贴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按照“采购有记录、免疫有检查、效果可评价”的要求加强全程监管。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试点的具体条件和核定标准详见附件。
“先打后补”疫苗补助单价按照本年度同品种疫苗中标均价(商品禽用的禽流感疫苗按国家确定的疫苗补助标准)核定。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疫苗补助资金按照畜禽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确定,由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核查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经省级审核无误后,市级以上财政应承担的疫苗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发放。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八)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所需疫苗,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九)建立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级新调整的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和我市实际,适当提高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和各级财政承担比例。
家畜扑杀补助标准为:商品大猪800元/头、种猪2000元/头、仔猪400元/头;犊牛1600元/头、成年肉牛3000元/头,成年奶牛6000元/头、种公牛6000元/头;肉羊500元/只、奶羊1600元/只、种羊16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家畜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按标准,对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以上财政承担9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对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8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10%。
省级以上财政对家禽强制扑杀补助金额为:禽苗2元/羽、肉鸡10元/羽、肉鸭12元/羽、蛋鸡和蛋鸭16元/羽、鹅24元/羽;各县(市、区)在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扑杀补助标准。
(十)在强制扑杀过程中,对承担监测、封锁、消毒、扑杀等处置任务的疫区所在县(市、区)予以无害化处置经费补助,其中家畜按80元/头补助、家禽按5元/羽补助。
(十一)市级以上强制免疫扑杀补助经费的安排按以下程序进行。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和市级以上补助标准,提出扑杀补助经费和处置经费的申请并附扑杀的确认资料,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经省级复审无误后,市级以上扑杀补助经费下达。
五、其他
本方案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本通知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试点资格要求及核定标准
三明市农业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