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农商行:
为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提升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人才素质水平,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农科教〔2015〕215号)精神,现将研究制定的《三明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农业局 三明市林业局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三明处
2017年5月26日
三明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问题,推进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建立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以及农业专业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创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种养(农机)大户、家庭农(林)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气象协管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
第四条 认定条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遵循公平、公开和农民自愿原则。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二)劳动力年龄内(18~60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三)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农业职业技能服务,收入主要来自农业;
(四)获得以下证书之一:
1、国家农业职业资格初级以上证书;
2、涉农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公告:县(市、区)农业局根据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对象、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承办机构、开展认定时间、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等内容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告。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经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核实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向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申报。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应表格,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评审: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认定标准和指标体系,对申报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
(四)公示认定:通过评审的待认定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县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予以认定公布。同时,将认定情况录入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书面上报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备案。
(五)颁发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县级农业局、林业局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证书采用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
第六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服务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四)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服务的。
第八条 扶持措施。
(一)金融支持。市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为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金融授信和优惠政策。执行低于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对地方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最低可执行基准利率。农业银行对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下,符合其相关信贷条件的,可采取可循环方式;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对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免抵押,利率优惠8-15%,并在授信额度内可随时支取,在合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种养业项目,优先参与农业政策性保险。
(二)项目支持。现有农业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各类农业补贴和优惠政策;其创办或领办的农村经济实体,优先入驻当地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达到市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扶持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和扶持;其发展设施农业、标准化种养殖、林下经济、农业“五新”等,符合条件的优先扶持;实行连片规模经营的,其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或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予以扶持;其创办的农业实体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生效后给予生产设施用地面积1%的支持;其创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符合要求的优先补助;其创办的经营主体获得农业部所属机构农产品认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教育培训。引导、鼓励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中组部、农业部联合举办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培训。优先作为“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林)场主计划”以及“福建省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福建省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免费选送到大中专院校参加大中专学历教育,免费参加各类技术培训。
(四)指导服务。组织农业科研院校专家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农业创业和“五新”应用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创业能力。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承担“推动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技推广服务试点工作”院校的农业科技服务。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优先给予“千人结千社”、农科院“双百工程”、农业厅“乐农”服务队等结对帮扶。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纳入12316农村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享受平台提供的线上线下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五)激励表彰。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作为“全国十佳农民”、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和市最美农民遴选推荐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团中央、农业部组织的“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农业部组织的“风鹏行动·新型职业农民”资助对象评选。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积极带动传统兼业农民运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发展生产,带头和带动传统兼业农民参加各类公益性的免费的农业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增产增收和共同发展。
第十条 市农业局(市委农办)负责指导全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各地要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的跟踪服务和政策扶持,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