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创新“三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通过多方调研、反复讨论,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三明市农村房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0日
三明市农村房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盘活利用闲置住宅,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房票的设置、交易、质押、兑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村民将其拥有的闲置住宅以入股方式投资经营,由公司、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行开发利用,并按章程规定出具的股金或份额凭证。
第三条 房票管理使用应当遵循群众自愿、平等协商、风险可控原则。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房票的设置、交易、质押、兑现等监督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闲置住宅的价格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政策配套等工作。
第二章 房票制法、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土地整备中心。土地整备中心依据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基础资料,负责闲置住宅的面积核实和价值评估,统一制发房票。房票应记录权利人、房屋坐落、面积、结构、建筑年份、评估指导价等信息。
第六条 村民取得房票后,以房票入股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公司等开发经营主体,开展文旅康养民宿等经营性项目。
房票应注明使用(入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
第七条 已取得房票的村民,不得在原村集体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八条 村民以房票入股的,实行优先股制度,村民享有收益权,但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也可以采取“保底租金+股份分红”的分配模式,确保村民基本收益。
第三章 房票流转交易
第九条 村民持有的房票允许在县域范围内交易。
第十条 房票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前,由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价格评估,合理设定交易底价。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向乡镇土地整备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农户持有房票质押贷款。抵(质)押贷款可以由县级专项担保基金或乡镇土地整备中心提供反担保。贷款出现逾期的,担保人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房屋使用权,并将处置款项全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房票交易是房屋使用权、收益权的让渡,村民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保持不变。经营主体发生亏损时,入股农户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应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房票等产权交易提供评估、交易、担保、保险和风险防范等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房票式样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监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