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农〔2020〕133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三明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司综〔202022号)要求和证明事项清理结果,我局对2019年发布的《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三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三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092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第四条  评审认定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落实职责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扶强、扶大、扶优、扶特、扶新原则;坚持区域相对平衡协调发展原则;坚持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有违法经营、带动能力弱、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评定原则。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评分标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百分制评定,重点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带动能力、企业形象、银行资信、资产负债、纳税信用、科技水平、产品竞争力等10个指标。每个指标设基本分值,初评入围企业的得分要达到60分(含)以上的基本分值。其中,宁化、清流、明溪、泰宁、建宁等5个县固定资产和销售额指标标准下浮20%起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否则实行一票否决。

  (一)固定资产原值(20分)

  以下每一类型企业基本分值均为12分。

  1.种养殖类企业:固定资产达500万元可得基本分1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超过1300万元得满分20分。

  2.加工带动类企业: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可得基本分12分,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超过3400万元得满分20分。

  3.专业市场及物流配送企业: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可得基本分12分,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超过3400万元得满分20分。

  4.服务带动型企业:固定资产达200万元可得基本分12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超过600万元得满分20分。

  5.休闲农业类企业:固定资产达500万元可得1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超过1300万元得满分20分。

  6.农产品电商类企业:无固定资产要求,全部计20分。

  (二)年销售收入(20分)

  以下每一类型企业基本分值均为12分。

  1.种养殖类企业:种植业:年销售收入达800万元得基本分12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超过2400万元得满分20分。养殖业: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得基本分12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超过2600万元得满分20分。

  2.生产加工类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得基本分12分,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超过4400万元得满分20分。

  3.专业市场型类:年交易额达3000万元的可得基本分12分,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超过5400万元得满分20分。

  4.服务带动类企业:年营业额达500万元得基本分1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超过1300万元得满分20分。

  5.休闲农业类企业:年销售总额达800万元得基本分1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超过1600万元得满分20分。

  6.农产品电商类企业:年销售总额达500万元得基本分12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超过900万元得满分20分。

  (三)产品质量(15分)

  企业基本分值为9分。

  企业获ISOHACCP、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著名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省级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其中一项得基本分9分,每增加一项加2分,封顶满分15分,获中国驰名商标、有机食品得满分15分。

  (四)带动能力(10分)

  企业基本分值为6分。

  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制度,能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带动辐射能力超100户得6分,每增加50户得1分,10分封顶(农产品电商、服务带动类企业直接得10)

  (五)企业形象(3分)

  企业基本分值为2分。

  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得1分,不欠工资得1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得1分。

  (六)银行资信(10分)

  企业基本分值为6分。

  凡银行资信达AAAAAA的分别得6810分,凡证明没有贷款或信誉良好的得8分,没有证明的不得分。

  (七)资产负债(5分)

  企业基本分值为3分。

  凡资产负债率低于60%的得3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加0.5分,低于40%得满分5分。

  (八)纳税信用(5分)

  企业基本分值为3分。

  纳税信用达B级得3分,B级以上的得5分,有国家政策性减免税企业税务部门证明的得4分,没有证明的不得分。

  (九)科技水平(5分)

  企业基本分值为3分。

  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的得5分,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得5分,获得市级科技奖励的得3分,获得其他科技奖励的得2分。专利技术一项得3分,与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开展科企合作的得5分,与市级科研单位开展科企合作的得3分。此项封顶5分。

  (十)产品竞争力(7分)

  企业基本分值为4分。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的,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的各得2分。生产食用农(水)产品的企业纳入省级农(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管理,且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得4分。

      

  第三章   

  第六条自愿申报,提供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报送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参与扶贫等内容的简介,约800字。

  (二)企业申报情况表。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已上市或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仅需提供第六条第一款(一)、(二)项材料和与券商签约合同的复印件及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材料。监测合格和新增补的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仅需提供第六条第一款(一)、(二)项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正式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第八条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认定办法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二)市农业农村局将评审通过的企业有关情况征求市税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人行等部门意见。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示。

  (四)市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三明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企业名单。

  (五)对已上市或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达到本办法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和新增补的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

  第十条日常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适时建立“三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系统”,在未建立该系统前,相关企业应按照市农业农村局的部署,及时报送运行情况相关数据和信息。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监测信息报送的督促和审核,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当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日常监测结果作为定期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定期监测评估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每2-3年开展一次,淘汰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并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新认定或近一轮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无需再报送材料,直接通过监测。

  第十二条定期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一)企业报送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县以上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带动农户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说明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五)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在一个监测期(2-3年)内,企业不报送经济运行情况数据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监测评估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或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七章   

  第十四条企业在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或监测评估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市农业农村局应将企业更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制定的《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农〔2019186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