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业“三品一标”品牌创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明农〔2021〕2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为进一步细化“三品一标”品牌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品牌创建在发展“绿色+特色现代农业”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据《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品牌农业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财农〔20196号),制定《三明市农业“三品一标”品牌创建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三明市农业“三品一标”品牌创建奖励实施细则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111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明市农业“三品一标”品牌创建奖励实施细则

  为扎实做好我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以下简称“三品一标”),推动“绿色+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三品一标”品牌发展的通知》(闽农计〔2016233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三品一标”工作的意见》(闽农绿〔2017199号)、《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三明市品牌农业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财农〔20196号)精神,制定本奖励实施细则。

  一、“三品一标”认证主体奖励

  对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项目和标准的“三品一标”获证主体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一)无公害农产品

  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包括水产品)认证和复查换证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0.2万元,同一个获证主体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绿色食品

  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0.5万元;对开展绿色食品续展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1万元,同一个获证主体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有机食品

  对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和再认证(指通过农业农村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含原料)奖励1万元同一个获证主体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

  对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给予奖励1万元。                  

  (五)奖励规则

  1.同一个获证主体一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同一个获证主体一年内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全部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六)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三明市农业“三品一标”品牌奖励申请表》(见附表),连同获得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向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公章,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汇总的申请进行核实,经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研究审定后,在三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http://smsnyj.sm.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下文。

  4.为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获证日期为11日至1031日的,纳入当年度奖励范围;获证日期为111日至1231日的,纳入次年度奖励范围。所有申请材料须按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5.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申报真实有效,并保证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七)其他要求

  1.获奖单位应当保证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品牌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撤销认证认定的,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二、“三品一标”工作机构奖励

  为鼓励各县(市、区)农业“三品一标”工作机构更好地开展工作,对当年度“三品一标”新增认证数前三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检查员、监管员,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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