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1〕62号)部署安排,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办、卫健委7部门将在全市联合实施为期3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三明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1〕62号)部署安排,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办、卫健委等7部门,决定自2021年6月份起,在全市联合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针对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以下简称“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聚焦问题较为突出的11种农产品,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全面推进集中治理。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绿色防控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农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基本解决,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遏制,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市食用农产品总体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治理的重点品种
(一)种植业产品。“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
(二)畜禽产品。“一枚蛋”:禽蛋;“一只鸡”:乌鸡;“两头畜”:肉牛、肉羊。
(三)水产品。“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各县(市、区)可根据生产实际和监测情况增加治理重点品种。
三、行动时间
2021年6月—2024年6月。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农药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审批标准化管理,严把农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关口,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精准开展农药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成分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农资监管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农药兽药饲料购销台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溯源管理。贯彻落实农药产品二维码标注制度,严格落实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等制度。加强兽药饲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控,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确保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兽用原料药、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将原料药纳入追溯范围,防止非法流入养殖、屠宰环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合力加强农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各县(市、区)需要通信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农兽药经营网络清理专项整治行动,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违法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的,由相关部门上报市级工作组,市级工作组反馈给通信管理部门。
(二)精准掌握种植养殖情况。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11个重点治理品种的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村散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以乡镇为单位摸清其生产面积、产量、病虫害发生、用药习惯、农产品上市等种植养殖基本情况,建立重点治理品种生产主体、种养大户和专业村散户监管名录库(样表详见附件2),作为巡查、检查、抽检和指导、培训、服务的重点对象。要通过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重点治理品种养殖面积、产量、区域分布等状况,建立育苗、养殖生产单位(户)清单。调查摸底工作要分别在2021年7月13日、8月13日前完成。并分别于7月16日、8月16日前报送市局质监科、渔业科备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监管名录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实一次、增减一次、完善一次。
(三)转变种植养殖方式。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气候、生态等资源禀赋和农业生产现状,调整优化种植区域布局,指导农户采用绿色技术模式,摒弃大肥大水大药的传统种植习惯;倡导“三棵菜”科学种植模式,支持“三棵菜”规模化种植主体创建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引导利用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种植“三棵菜”,推广水旱轮作、按标生产,因地制宜推广间套作,引导利用防虫网、性诱剂等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强化品种、技术集成组装与示范推广;加快推进“一枚蛋”、“一只鸡”、“两头畜”养殖方式转变,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督促养殖者建立畜禽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科学消毒、兽用处方药、休药期以及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等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商品饲料和加工自配料,禁止使用人用药品和违禁物质,严格执行促生长类药物退出要求;加快《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将牛羊的屠宰纳入定点管理、禽集中屠宰管理。要继续实施水产养殖规范精准减量用药行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大力推广“生产可控、生态安全、环境友好”的养殖方式,推广环保型塑胶渔排养殖、深水大网箱养殖等绿色养殖模式,推进现代化养殖方式发展;推进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建设,促进育繁推体系构建,培育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等种业龙头企业,加强育种技术创新,引导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大协作,全面增强集聚区创新发展能力。
(四)加强生产环节巡查检查培训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宣传培训指导,组织编印禁限用药物清单、明白纸、科学用药海报等宣传资料,在农兽药经营门店、种植养殖基地、合作社场所、村务公开栏等广泛张贴,对规模化种植养殖主体的用药培训每年至少全覆盖一次,让种植养殖者纠正常规农兽药可随意使用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禁用药物不得使用和产品“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县乡两级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特别要针对重点治理品种种植养殖特性,在育苗季节、发病高峰期、入场和上市等特殊节点,提高巡查检查频次,重点检查“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执行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充分利用限用农兽药经营购销台账,对限用农兽药实际用途与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不一致的,应依法严厉查处。要积极推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科学指导养殖户正确、规范、科学、合理购买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五)加大质量监测和执法办案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质量监测密度,提高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品11个重点品种速测筛查和监督抽查频次。加强监督抽查,每个季度在随机抽检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季节,全覆盖抽检一个以上重点品种,确保每年对所有重点品种生产主体至少抽检一次。紧盯重点产品上市高峰期,开展季节性、针对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乡镇牢牢守住产地准出关,对所有上市重点产品实行批批快检,结果合格准许上市。督促定点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在屠宰环节落实“市级月月抽检、县级天天抽检”制度。强化抽检结果运用,对快检发现的问题,跟进实施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踪溯源,严厉查处。扩大“四条鱼”抽检覆盖面,全面推行售前药残预检制度,针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停用药物和限用药超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卫健部门要加强重点品种的风险监测,将违禁农药、兽药等作为重点监测项目,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六)强化信息赋能。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探索“阳光农安”模式,运用视频等电子化工具,推进用药记录便捷化、电子化,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服务。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将11个重点品种生产主体全部纳入并行系统监管,加大线上巡查力度,督促及时上传追溯信息,上市前全部做到赋码出证、凭证销售。加强合格证/追溯凭证日常巡查,对冒名开具、虚假合格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信用化、精准化管理。
(七)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督促其加强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查验,有合格证/追溯凭证的可直接入场销售,无法提供来源凭证(来源凭证指产地证明、采购票据等证明食用农产品来源的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能够提供来源凭证但无质量合格凭证的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合格方可入场销售。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三棵菜”中克百威、三唑磷等禁限用农药,腐霉利、灭蝇胺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开展针对性速测。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督促其履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责任。加大11个品种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甜味剂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深化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健全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组织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规范食用农产品采购查验。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选择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供货者,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严厉打击餐饮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问题企业和食品,及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强化行刑衔接。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执法联动工作规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大案要案,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的,应予以配合。公安机关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农药“黑窝点”、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及“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及时掌握本地农产品抽检情况,对可疑问题开展重点排摸,按照“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犯罪的工作要求侦办犯罪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形予以监督纠正;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支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实践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案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适用自由刑和财产刑,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犯罪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
(十)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作用,推动研究解决农兽药残留治理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将农兽药残留治理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健全会商制度,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的性质、毒害性及对人体影响等问题研究论证,明确认定标准。做好准入准出衔接,农业农村部门要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入市查验制度,切实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赋码带证上市、市场验码查证准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间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相互通报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核查处置、处罚等情况;属于外地经营者供货的,要将相关情况通报经营者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问题。优化标准结构体系,卫健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了解标准实施及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和分析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部署要求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治理,真刀真枪查找问题、解决问题,让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二)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专项行动由部委负责调度指导,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办、卫健委联合成立市级专项工作组,牵头抓总,统筹推进。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级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组。要强化精准监管与服务指导,6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省、市随后下发11个品种精准治理清单,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再细化、再具体,明确时间表、路线图,针对禁限用药物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精准治理、集中治理。省、市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调研,抽查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规定落实情况,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
(三)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按照“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要求,每个网格明确专人负责。加快推动“双认证”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强化农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积极探索建立11个品种农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加强经费保障,积极争取监管专项资金,更新配备一批精度高、速度快的快检仪器设备。加强绩效考核,将县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认证”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在食品安全考核评议等考核中提高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治理分值。
(四)深化社会共治。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出台相关奖励办法,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动员,多形式、多渠道、多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专项行动提供良好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要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每月23日前分别向对应单位报送治理情况表(附件3-7),12月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监管执法、司法 典型案例,可随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负责人审核后报送。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曾慧芳、邱林华,联系电话:8223688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吴文新 联系电话:8288606
市公安局联系人:潘勇源 联系电话:8962096
市人民法院联系人:邓 琳 联系电话:8088025
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7996904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魏建行 联系电话:5106366
市卫健委联系人:徐雯晴 联系电话:8220753
附件:1.三明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组成员名单
2.重点治理品种生产主体、种养大户和专业村散户监管名录库(样表)
3.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农业农村部门)
4.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渔业部门)
5.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市场监管部门)
6.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7.XX年XX—XX月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1〕62号)部署安排,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办、卫健委7部门将在全市联合实施为期3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三明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1〕62号)部署安排,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办、卫健委等7部门,决定自2021年6月份起,在全市联合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针对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以下简称“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聚焦问题较为突出的11种农产品,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全面推进集中治理。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绿色防控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农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基本解决,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遏制,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市食用农产品总体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治理的重点品种
(一)种植业产品。“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
(二)畜禽产品。“一枚蛋”:禽蛋;“一只鸡”:乌鸡;“两头畜”:肉牛、肉羊。
(三)水产品。“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各县(市、区)可根据生产实际和监测情况增加治理重点品种。
三、行动时间
2021年6月—2024年6月。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农药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审批标准化管理,严把农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关口,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精准开展农药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成分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农资监管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农药兽药饲料购销台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溯源管理。贯彻落实农药产品二维码标注制度,严格落实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等制度。加强兽药饲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控,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确保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兽用原料药、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将原料药纳入追溯范围,防止非法流入养殖、屠宰环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合力加强农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各县(市、区)需要通信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农兽药经营网络清理专项整治行动,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违法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的,由相关部门上报市级工作组,市级工作组反馈给通信管理部门。
(二)精准掌握种植养殖情况。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11个重点治理品种的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村散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以乡镇为单位摸清其生产面积、产量、病虫害发生、用药习惯、农产品上市等种植养殖基本情况,建立重点治理品种生产主体、种养大户和专业村散户监管名录库(样表详见附件2),作为巡查、检查、抽检和指导、培训、服务的重点对象。要通过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重点治理品种养殖面积、产量、区域分布等状况,建立育苗、养殖生产单位(户)清单。调查摸底工作要分别在2021年7月13日、8月13日前完成。并分别于7月16日、8月16日前报送市局质监科、渔业科备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监管名录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实一次、增减一次、完善一次。
(三)转变种植养殖方式。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气候、生态等资源禀赋和农业生产现状,调整优化种植区域布局,指导农户采用绿色技术模式,摒弃大肥大水大药的传统种植习惯;倡导“三棵菜”科学种植模式,支持“三棵菜”规模化种植主体创建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引导利用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种植“三棵菜”,推广水旱轮作、按标生产,因地制宜推广间套作,引导利用防虫网、性诱剂等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强化品种、技术集成组装与示范推广;加快推进“一枚蛋”、“一只鸡”、“两头畜”养殖方式转变,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督促养殖者建立畜禽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科学消毒、兽用处方药、休药期以及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等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商品饲料和加工自配料,禁止使用人用药品和违禁物质,严格执行促生长类药物退出要求;加快《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将牛羊的屠宰纳入定点管理、禽集中屠宰管理。要继续实施水产养殖规范精准减量用药行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大力推广“生产可控、生态安全、环境友好”的养殖方式,推广环保型塑胶渔排养殖、深水大网箱养殖等绿色养殖模式,推进现代化养殖方式发展;推进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建设,促进育繁推体系构建,培育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等种业龙头企业,加强育种技术创新,引导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大协作,全面增强集聚区创新发展能力。
(四)加强生产环节巡查检查培训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宣传培训指导,组织编印禁限用药物清单、明白纸、科学用药海报等宣传资料,在农兽药经营门店、种植养殖基地、合作社场所、村务公开栏等广泛张贴,对规模化种植养殖主体的用药培训每年至少全覆盖一次,让种植养殖者纠正常规农兽药可随意使用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禁用药物不得使用和产品“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县乡两级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特别要针对重点治理品种种植养殖特性,在育苗季节、发病高峰期、入场和上市等特殊节点,提高巡查检查频次,重点检查“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执行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充分利用限用农兽药经营购销台账,对限用农兽药实际用途与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不一致的,应依法严厉查处。要积极推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科学指导养殖户正确、规范、科学、合理购买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五)加大质量监测和执法办案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质量监测密度,提高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品11个重点品种速测筛查和监督抽查频次。加强监督抽查,每个季度在随机抽检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季节,全覆盖抽检一个以上重点品种,确保每年对所有重点品种生产主体至少抽检一次。紧盯重点产品上市高峰期,开展季节性、针对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乡镇牢牢守住产地准出关,对所有上市重点产品实行批批快检,结果合格准许上市。督促定点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在屠宰环节落实“市级月月抽检、县级天天抽检”制度。强化抽检结果运用,对快检发现的问题,跟进实施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踪溯源,严厉查处。扩大“四条鱼”抽检覆盖面,全面推行售前药残预检制度,针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停用药物和限用药超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卫健部门要加强重点品种的风险监测,将违禁农药、兽药等作为重点监测项目,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六)强化信息赋能。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探索“阳光农安”模式,运用视频等电子化工具,推进用药记录便捷化、电子化,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服务。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将11个重点品种生产主体全部纳入并行系统监管,加大线上巡查力度,督促及时上传追溯信息,上市前全部做到赋码出证、凭证销售。加强合格证/追溯凭证日常巡查,对冒名开具、虚假合格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信用化、精准化管理。
(七)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督促其加强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查验,有合格证/追溯凭证的可直接入场销售,无法提供来源凭证(来源凭证指产地证明、采购票据等证明食用农产品来源的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能够提供来源凭证但无质量合格凭证的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合格方可入场销售。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三棵菜”中克百威、三唑磷等禁限用农药,腐霉利、灭蝇胺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开展针对性速测。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督促其履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责任。加大11个品种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甜味剂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深化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健全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组织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规范食用农产品采购查验。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选择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供货者,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严厉打击餐饮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问题企业和食品,及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强化行刑衔接。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执法联动工作规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大案要案,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的,应予以配合。公安机关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农药“黑窝点”、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及“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及时掌握本地农产品抽检情况,对可疑问题开展重点排摸,按照“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犯罪的工作要求侦办犯罪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形予以监督纠正;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支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实践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案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适用自由刑和财产刑,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犯罪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
(十)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作用,推动研究解决农兽药残留治理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将农兽药残留治理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健全会商制度,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的性质、毒害性及对人体影响等问题研究论证,明确认定标准。做好准入准出衔接,农业农村部门要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入市查验制度,切实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赋码带证上市、市场验码查证准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间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相互通报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核查处置、处罚等情况;属于外地经营者供货的,要将相关情况通报经营者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问题。优化标准结构体系,卫健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了解标准实施及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和分析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部署要求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治理,真刀真枪查找问题、解决问题,让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二)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专项行动由部委负责调度指导,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办、卫健委联合成立市级专项工作组,牵头抓总,统筹推进。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级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组。要强化精准监管与服务指导,6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省、市随后下发11个品种精准治理清单,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再细化、再具体,明确时间表、路线图,针对禁限用药物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精准治理、集中治理。省、市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调研,抽查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规定落实情况,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
(三)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按照“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要求,每个网格明确专人负责。加快推动“双认证”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强化农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积极探索建立11个品种农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加强经费保障,积极争取监管专项资金,更新配备一批精度高、速度快的快检仪器设备。加强绩效考核,将县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认证”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在食品安全考核评议等考核中提高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治理分值。
(四)深化社会共治。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出台相关奖励办法,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动员,多形式、多渠道、多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专项行动提供良好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要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每月23日前分别向对应单位报送治理情况表(附件3-7),12月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监管执法、司法 典型案例,可随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负责人审核后报送。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曾慧芳、邱林华,联系电话:8223688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吴文新 联系电话:8288606
市公安局联系人:潘勇源 联系电话:8962096
市人民法院联系人:邓 琳 联系电话:8088025
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7996904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魏建行 联系电话:5106366
市卫健委联系人:徐雯晴 联系电话:8220753
附件:1.三明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组成员名单
2.重点治理品种生产主体、种养大户和专业村散户监管名录库(样表)
3.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农业农村部门)
4.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渔业部门)
5.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市场监管部门)
6.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7.XX年XX—XX月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1〕62号)部署安排,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办、卫健委7部门将在全市联合实施为期3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三明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1〕62号)部署安排,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办、卫健委等7部门,决定自2021年6月份起,在全市联合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针对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以下简称“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聚焦问题较为突出的11种农产品,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全面推进集中治理。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绿色防控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农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基本解决,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遏制,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市食用农产品总体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治理的重点品种
(一)种植业产品。“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
(二)畜禽产品。“一枚蛋”:禽蛋;“一只鸡”:乌鸡;“两头畜”:肉牛、肉羊。
(三)水产品。“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各县(市、区)可根据生产实际和监测情况增加治理重点品种。
三、行动时间
2021年6月—2024年6月。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农药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审批标准化管理,严把农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关口,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精准开展农药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成分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农资监管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农药兽药饲料购销台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溯源管理。贯彻落实农药产品二维码标注制度,严格落实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等制度。加强兽药饲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控,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确保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兽用原料药、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将原料药纳入追溯范围,防止非法流入养殖、屠宰环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合力加强农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各县(市、区)需要通信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农兽药经营网络清理专项整治行动,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违法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的,由相关部门上报市级工作组,市级工作组反馈给通信管理部门。
(二)精准掌握种植养殖情况。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11个重点治理品种的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村散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以乡镇为单位摸清其生产面积、产量、病虫害发生、用药习惯、农产品上市等种植养殖基本情况,建立重点治理品种生产主体、种养大户和专业村散户监管名录库(样表详见附件2),作为巡查、检查、抽检和指导、培训、服务的重点对象。要通过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重点治理品种养殖面积、产量、区域分布等状况,建立育苗、养殖生产单位(户)清单。调查摸底工作要分别在2021年7月13日、8月13日前完成。并分别于7月16日、8月16日前报送市局质监科、渔业科备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监管名录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实一次、增减一次、完善一次。
(三)转变种植养殖方式。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气候、生态等资源禀赋和农业生产现状,调整优化种植区域布局,指导农户采用绿色技术模式,摒弃大肥大水大药的传统种植习惯;倡导“三棵菜”科学种植模式,支持“三棵菜”规模化种植主体创建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引导利用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种植“三棵菜”,推广水旱轮作、按标生产,因地制宜推广间套作,引导利用防虫网、性诱剂等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强化品种、技术集成组装与示范推广;加快推进“一枚蛋”、“一只鸡”、“两头畜”养殖方式转变,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督促养殖者建立畜禽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科学消毒、兽用处方药、休药期以及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等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商品饲料和加工自配料,禁止使用人用药品和违禁物质,严格执行促生长类药物退出要求;加快《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将牛羊的屠宰纳入定点管理、禽集中屠宰管理。要继续实施水产养殖规范精准减量用药行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大力推广“生产可控、生态安全、环境友好”的养殖方式,推广环保型塑胶渔排养殖、深水大网箱养殖等绿色养殖模式,推进现代化养殖方式发展;推进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建设,促进育繁推体系构建,培育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等种业龙头企业,加强育种技术创新,引导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大协作,全面增强集聚区创新发展能力。
(四)加强生产环节巡查检查培训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宣传培训指导,组织编印禁限用药物清单、明白纸、科学用药海报等宣传资料,在农兽药经营门店、种植养殖基地、合作社场所、村务公开栏等广泛张贴,对规模化种植养殖主体的用药培训每年至少全覆盖一次,让种植养殖者纠正常规农兽药可随意使用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禁用药物不得使用和产品“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县乡两级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特别要针对重点治理品种种植养殖特性,在育苗季节、发病高峰期、入场和上市等特殊节点,提高巡查检查频次,重点检查“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执行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充分利用限用农兽药经营购销台账,对限用农兽药实际用途与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不一致的,应依法严厉查处。要积极推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科学指导养殖户正确、规范、科学、合理购买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五)加大质量监测和执法办案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质量监测密度,提高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品11个重点品种速测筛查和监督抽查频次。加强监督抽查,每个季度在随机抽检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季节,全覆盖抽检一个以上重点品种,确保每年对所有重点品种生产主体至少抽检一次。紧盯重点产品上市高峰期,开展季节性、针对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乡镇牢牢守住产地准出关,对所有上市重点产品实行批批快检,结果合格准许上市。督促定点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在屠宰环节落实“市级月月抽检、县级天天抽检”制度。强化抽检结果运用,对快检发现的问题,跟进实施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踪溯源,严厉查处。扩大“四条鱼”抽检覆盖面,全面推行售前药残预检制度,针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停用药物和限用药超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卫健部门要加强重点品种的风险监测,将违禁农药、兽药等作为重点监测项目,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六)强化信息赋能。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探索“阳光农安”模式,运用视频等电子化工具,推进用药记录便捷化、电子化,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服务。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将11个重点品种生产主体全部纳入并行系统监管,加大线上巡查力度,督促及时上传追溯信息,上市前全部做到赋码出证、凭证销售。加强合格证/追溯凭证日常巡查,对冒名开具、虚假合格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信用化、精准化管理。
(七)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督促其加强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查验,有合格证/追溯凭证的可直接入场销售,无法提供来源凭证(来源凭证指产地证明、采购票据等证明食用农产品来源的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能够提供来源凭证但无质量合格凭证的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合格方可入场销售。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三棵菜”中克百威、三唑磷等禁限用农药,腐霉利、灭蝇胺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开展针对性速测。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督促其履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责任。加大11个品种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甜味剂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深化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健全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组织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规范食用农产品采购查验。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选择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供货者,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严厉打击餐饮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问题企业和食品,及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强化行刑衔接。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执法联动工作规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大案要案,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的,应予以配合。公安机关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农药“黑窝点”、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及“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及时掌握本地农产品抽检情况,对可疑问题开展重点排摸,按照“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犯罪的工作要求侦办犯罪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形予以监督纠正;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支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实践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案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适用自由刑和财产刑,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犯罪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
(十)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作用,推动研究解决农兽药残留治理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将农兽药残留治理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健全会商制度,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的性质、毒害性及对人体影响等问题研究论证,明确认定标准。做好准入准出衔接,农业农村部门要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入市查验制度,切实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赋码带证上市、市场验码查证准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间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相互通报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核查处置、处罚等情况;属于外地经营者供货的,要将相关情况通报经营者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问题。优化标准结构体系,卫健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了解标准实施及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和分析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部署要求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治理,真刀真枪查找问题、解决问题,让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二)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专项行动由部委负责调度指导,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办、卫健委联合成立市级专项工作组,牵头抓总,统筹推进。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级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组。要强化精准监管与服务指导,6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省、市随后下发11个品种精准治理清单,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再细化、再具体,明确时间表、路线图,针对禁限用药物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精准治理、集中治理。省、市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调研,抽查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规定落实情况,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
(三)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按照“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要求,每个网格明确专人负责。加快推动“双认证”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强化农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积极探索建立11个品种农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加强经费保障,积极争取监管专项资金,更新配备一批精度高、速度快的快检仪器设备。加强绩效考核,将县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认证”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在食品安全考核评议等考核中提高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治理分值。
(四)深化社会共治。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出台相关奖励办法,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动员,多形式、多渠道、多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专项行动提供良好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要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每月23日前分别向对应单位报送治理情况表(附件3-7),12月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监管执法、司法 典型案例,可随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负责人审核后报送。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曾慧芳、邱林华,联系电话:8223688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吴文新 联系电话:8288606
市公安局联系人:潘勇源 联系电话:8962096
市人民法院联系人:邓 琳 联系电话:8088025
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7996904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魏建行 联系电话:5106366
市卫健委联系人:徐雯晴 联系电话:8220753
附件:1.三明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组成员名单
2.重点治理品种生产主体、种养大户和专业村散户监管名录库(样表)
3.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农业农村部门)
4.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渔业部门)
5.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市场监管部门)
6.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7.XX年XX—XX月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农业农村、渔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