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明农规〔2022〕6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有关科室(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三明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2926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福建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闽农综〔2019118号)、《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1.4农机事故分类

  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农机化工作的领导和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科技教育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等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均要组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局所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具体工作。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指定具体负责农机监理业务的相应机构承担。

  2.2指挥机构职责

  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我市较大农机事故,协助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对发生在我市的特别重大和重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本辖区各县(市、区)对一般农机事故开展应急处置。

  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项部署,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2)局办公室:协助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根据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要求,召集有关科室(单位)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会议。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局计划财务科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

  4)局科技教育科:负责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加强高素质农民(农机专业人才)培训,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技能。

  5)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农机事故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以属地为主。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卫健、宣传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并视情设置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事故处理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应急管理、公安、卫健、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3.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安全隐患(或次生灾害)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2.3.3信息发布组

  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按规定负责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

  2.3.4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负责开展或收集第一手事故现场勘察资料和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制作现场笔录;负责(指导)查清(还原)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根据农机事故实际需要,可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等专家组成,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农机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3.5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疏散人员;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物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2.3.6善后处理组

  善后处理组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帮助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困难。

  3.预防预警

  3.1预警机制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3.2预警处置

  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并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及向有关部门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农机事故信息报告

  4.1报告程序

  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收农机操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农机事故信息后,要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1)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及市农机监理所(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监理科,下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确保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2)发生较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及市农机监理所;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并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至农业农村部,每级上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3)发生一般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及市农机监理所,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并抄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逐级上报农机事故,必要时,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可越级上报农机事故情况。

  4.2报告内容

  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驾驶操作人姓名、驾驶操作证等情况;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行驶证、是否装载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事故简要经过;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农机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农机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农机事故等级,分级响应。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为I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级(重大农机事故)、级(较大农机事故)、IV级(一般农机事故)。

  I级响应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级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及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及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级响应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应急处置

  5.2.1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造成人员死亡的,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政府。

  5.2.2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卫健、宣传、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5.3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或通报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情。

  5.4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经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确认批准,终止应急响应状态,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6.善后处理

  结合实际情况,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及抚恤等工作,切实关心受损群众利益,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相应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调查组要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掌握本辖区内应急救援信息,畅通与应急管理、公安、医疗等机构通信联络渠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网络。

  8.2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以农机安全监理和农机执法人员为基础,规模适度、管理规范、技术过硬的应急保障队伍。

  8.3装备保障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应急装备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通讯设备,做好装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8.4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顺畅。

  省农业农村厅应急值班室电话:059187811060;传真0591878802648

  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值班室电话:05988225535;传真05988251559

  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值班电话:05988265275;传真05988241626

  8.5资金保障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8.6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处置知识,开展高素质农民(农机专业人才)培训,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技能。

  8.7应急演练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有关部门应当经常性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三明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三明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明农机〔20185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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