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办:
为充分发挥农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生态农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发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低碳农业,现将《三明市农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农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增加农业发展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潜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生态农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发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低碳农业,结合新时代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时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明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质押、抵消、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农业碳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农用地、农作物,采用科学的、合理的计量方法,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碳汇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农业碳汇的计量应根据农作物类型选择不同的方法。具体方法依据《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第4卷: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GB/T 32151)、《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计量指南》(LY/Y 2988-2018)、《造林项目碳汇计量监测指南》(LY/T 2253-2014)、《立木生物量建模样本采集技术规程》(LY/T 2259-2014)等制定。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福建省林业碳汇(FFCER)和核证减排标准(VCS)的农用地、农作物,不得依据本办法申请制发农业碳票。
第三条农业碳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致力于优化农业种植模式、改善农业管理方式、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增加农业碳汇潜力。
第四条三明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综合协调工作;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三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碳汇的备案签发、注销等工作;三明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农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碳票所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审核工作。
第五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碳票所涉及的农用地、农作物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相关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级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制定农业碳票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碳汇量、登记、交易、抵消、注销等工作制度,并报送三明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农业碳票记载内容包括:
(一)持有单位或村集体名称
(二)农用地作物类别、碳汇核算期、核算期间碳汇量
(三)转移或变更信息
(四)其他应当记载的补充信息。
第八条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村集体依据本办法申请制发农业碳票。
第九条申请制发农业碳票的农用地、农作物,不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计量期内规划大面积改造的农用地不得申请制发农业碳票。
第十条农业碳票由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发。申请制发农业碳票,应当提供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或村集体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三明市农业碳票制发登记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制发申请表;
2.申请单位或村集体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材料;
5.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报告;
6.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审查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要修正、补充的所有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展开实地调研。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的审核,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转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初审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未通过初审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方,并说明原因。
(三)审定
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监测核算报告及所计量碳汇量进行专家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并转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未达到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方原因,提出修改意见。
因报告审查需要而花费的必要专家费用,由申请单位、村集体承担。
(四)备案签发
三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签发,并转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方原因。
(五)制发碳票
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碳票制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农业碳票制发、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农业碳票,应当提供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或村集体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碳票原件、变更登记相关佐证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三明市农业碳票变更登记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或村集体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业碳票原件;
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文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审查
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修改、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调查。
(三)变更登记
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变更登记材料审查的申请项目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情况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未通过材料审查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方,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农业碳票实行实名登记。农业碳票毁损、遗失的,经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农业碳票权利单位、村集体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农业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单位或村集体合并与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允许农业碳票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农业碳票流转以农业碳票作为实物依据,鼓励采取电子化资金交易的流转模式进行。
第十六条农业碳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及其他交易方式而产生的流转。农业碳票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后,立即予以注销,后续禁止再次参与市场流通。
第十七条农业碳票持有单位、村集体可向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将相关持有、拟流转等信息对外发布。
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实时关注国家和省级碳汇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农业碳票持有、流转、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以及自愿参与减排的旅游景区(景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及其他相关人员、集体及单位按年度购买农业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鼓励在三明市域举办的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购买农业碳票或通过营造碳汇农地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鼓励碳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的办法收储农业碳票。
第十九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农业碳票存储、交易、融资等。
第二十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农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质押贷款产品类型,积极探索将农业碳票作为贷款的可质押物。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制发的农业碳票,不等同于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核证的碳减排量,不具备与其完全同等的各种权益,部分情况下不可进行交易、不可用于抵消当量碳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三明市农业碳票式样由三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