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和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
明农〔2021〕165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成果,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促进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增值,推动村集体经济增收,针对各地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和经济合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设定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起点。凡以村集体自有资金投入为主、投资额度较大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乡村道路、人居环境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所、养老服务站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投标。具体招标起点金额、招标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针对各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各县(市、区)可以依据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现状,分档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起点。招标起点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两委”提出建设计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达到县级规定标准以上,或者对项目安全和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复杂工程,按各县(市、区)规定到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二、加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做好村集体小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审核工作。村集体不得以“化整为零”、“肢解拆分”等方式规避应当实行工程招标的项目。对投标后涉及项目工程量增补的,增补部分要预先提出计划,核实工程量,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同意,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要加强集体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支出规范、安全;项目验收情况、决算审计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依据。村集体工程项目的会议记录、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合同等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经管机构及会计服务中心备案。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三、规范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坚持村党组织集中统一领导,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杜绝口头协议、约定。拟定经济合同条款时,应当完整记载承包租赁单位(个人)、承包租赁费、经营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具体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向集体成员公开。

  四、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的民主监督,适时监管合同履行兑现情况,对各类承包、租赁、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应收款项要按时收缴。及时纠正合同条款执行不到位、合同到期未及时变更调整等问题,杜绝低价包、长期包等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夯实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促进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五、妥善解决村集体经济合同遗留问题。继续抓好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工作,对不按要求履行的合同,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依法予以解除。对于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超过部分必须依法进行调整,重新签订合同。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合同,要按程序与承包(租赁)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对原始合同乱改乱画,坚决杜绝假合同。

  六、完善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到乡镇(街道)经管机构进行备案,便于合同的履行监督。乡镇(街道)经管机构要对备案的合同资料,科学编制档案目录,规范档案整理。村级要建立合同台账,妥善留存纸质资料。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分析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边整治、边总结、边完善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及经济合同等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审计监督,将“点题整治”经验成果转化为制度机制,推进落实以“合同兑现、资产管理、支出审批、项目招标”为主要内容的“三资”规范化管理。

   

   

  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民政局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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