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猪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明农〔2019〕21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水产)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加强对猪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猪用饲料质量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对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猪油脂类产品、猪内脏(含蹄、角、爪)和猪肉(骨)及其加工产品等猪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二、监管内容

  (一)加强猪源性原料管控。企业采购的猪源性原料必须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第三部分原料的特征描述,要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查验或检验制度,原料必须来自未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的屠宰场(点),原料来源的同批次猪需经屠宰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二)加强人员、设备和环境消毒。企业应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明确消毒工作责任人。要优化厂区布局,按要求设立车辆消毒设施设备,对进出厂区的原料运输车辆实施消毒。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号附件《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备设施和环境消毒规范》(见附件1,以下简称《规范》)开展消毒。其它猪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参考《规范》执行。要建立消毒操作过程完整的记录台账,消毒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加强防范交叉污染。企业要严格划分原料前处理和成品包装及储存区域、成品库房必须与生产区实行完全物理隔离。成品出库不能路经生产区域,成品库房大门必须独立设置。生产区和成品区设备设施特别是叉车不能交叉使用;存放包装物和标签的库房(柜)应当设在成品区,领取包装物和标签人员必须是成品区工作人员,避免原料区操作人员接触包装物,不能重复使用包装物。成品区工作人员应单独指定,严格限制人员在不同功能区域间流动,做到各区人员不交叉工作、串岗,防止交叉污染。

  (四)严格生产、存放和检测规定。产品生产工艺温度、时间必须达到能够灭杀非洲猪瘟病毒要求。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的生产应采用喷雾干燥工艺,喷雾干燥设备进风温度不低于220℃、出风温度不低于80℃,喷雾干燥后的物料要在60℃以上保持20分钟以上;成品要在成品库(室温维持20℃以上)存放20天以上,并严格按批次实施产品检验合格和非洲猪瘟检测阴性后方可出厂销售。

  三、监管要求

  (一)认真开展排查。各地要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克服麻痹思想,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要立即督促辖区内所有猪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和整改问题。各地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内猪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认真填写《猪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附件2),并书面向企业告知结果。检查情况报告请于131日前报送到市饲料兽药管理站。

  (二)督促指导整改。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盯住问题企业不放,对于厂区布局和生产工艺条件不符合要求,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不认真履行原料进厂查验、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合格检验和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不按《规范》要求开展设施设备和环境消毒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并书面向市饲料兽药管理站报告;企业整改完成后,市局向省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申请现场核查,省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到位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和销售。

  (三)落实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第64号、第91号公告规定,以前已生产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及相关饲料产品,经检测确证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的,要在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相关产品可继续销售和使用。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附件:1.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备设施和环境消毒规范

  2.猪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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