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农〔2017〕90号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茶业、农机)局(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生产安全风险管控,促进农业安全生产,现将《三明市农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农业局

  2017424

   

  三明市农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遏制农业安全事故,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指示精神,根据省、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防范和遏制重特安全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农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分类、预警和控制工作。

  第三条 农业安全生产风险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量化分级、分类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第四条 农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与属地负责相结合,属地负责为主”和“部门监督管控、镇村日常管控与农业企业负责人(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所有人)自管自控相结合,农业企业负责人(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所有人)自管自控为主”的原则。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均为责任单位,农业企业负责人(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所有人)为责任主体。

  (一)本局负责辖区内农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综合协调,所属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监督与指导。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组织实施,所属的职能部门负责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具体落实,并负责协调推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落实农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属地责任。

  (三)农业企业负责人(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所有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全面负责,农业企业经营者(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驾驶员)是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直接负责人。

  第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安全生产风险台账,并定期向上级报送风险管控情况 ,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风险管控情况。

  第六条 综合考虑农业事故起因物、诱因、致害物、伤害方式以及风险点最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将农业安全生产风险点分为风灾、水灾、火灾、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触电(雷击)、中毒、溺水、爆炸及其他10类风险。

  第七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农业企业负责人(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所有人)按设施设备、作业方式、操作岗位、制度执行、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和分类梳理,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清单(格式详见附件)。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则和规范,制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方法,按照风险受控程度及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将安全生产风险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并分别采用蓝、黄、橙、红色予以标识:

  (一)低风险(Ⅳ级、蓝色标识):风险在容易管控范围内,如引发事故,不会造成人员伤害、或仅造成少数人员轻伤害、或仅造成设备轻损害,直接经济损失少于100万元的。

  (二)一般风险(Ⅲ级、黄色标识):风险在基本可控范围内,如引发事故,仅造成少于3人的人员死亡(失踪)或少于10人的重伤害的。

  (三)较大风险(Ⅱ级、橙色标识):危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引发事故,容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人员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上的重伤害的。 

  (四)重大风险(Ⅰ级、红色标识):高危,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如引发事故,会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的。

  第九条 农业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及其危害后果:

  (一)持证上岗问题,如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电工、沼气管理、液氨制冷设备等人员无证上岗、疲劳操作、酒后上岗、安全行为习惯不良等问题。这是造成农业机械、渔业船舶、触电、中毒等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是造成渔船船员落水易死亡(失踪)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未及时对设备维护保养、私自改变设备结构等。这是造成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饲料加工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隔离、防火、防爆措施不当,是造成沼气火灾、中毒、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不重视气象预报,是造成风灾、水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用火不规范、人员吸烟、电器控制设备故障、电线老化严重、等,是造成火灾、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从事违法载客、载货活动是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八)用火不规范、人员吸烟、电器控制设备故障、电线老化严重、防尘设备配备不足或故障等,是造成粉尘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

  (九)从业人员有高血压、心脏病、低血糖等病史的,是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十)高温期在野外和空气流通不畅环境作业,是造成人员中暑的主要原因之一。

  (十一)雷暴天气户外作业预防措施不当,是造成人员被雷击的主要原因之一。

  (十二)不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是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十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督促农业企业负责人(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所有人)组织员工进行操作岗位风险培训,了解岗位风险的危险特性以及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熟悉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督促农业企业负责人(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所有人)加强风险公告警示,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标明各岗位安全风险事项、事故隐患类别、风险隐患控制措施、紧急避险措施、应急自救措施、报警求救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使每位员工知晓、熟悉应知的风险及应会的技能。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督促农业企业负责人(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所有人)落实职业危害防控措施,配备符合标准的救生衣、防滑鞋、安全帽、手套、防毒用具等防护用品用具,定期检查更新,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督促农业企业负责人(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所有人)按照闭环管理的要求,加强农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直至隐患全部消除、漏洞全部堵塞、问题全部解决。对较大以上风险,市局职能部门可视情介入、跟踪或督办。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农业安全生产风险实施动态化管控,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企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应当调高其风险级别:

  (一)存在重大隐患、被挂牌督办的;

  (二)抗拒防台风、洪水转移管控指令的;

  (三)发生致人死亡或重大伤害的;

  (四)上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被列入管理“黑名单”的。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情况,编制年度巡查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建议频次:

  (一)对存在低风险的农业企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二)对存在一般风险的农业企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每年检查不得少于2;

  (三)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农业企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每年检查不得少于3次; 

  (四)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农业企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每年检查不得少于4次。

  第十六条 本局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评内容;对管控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七条 上述条款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试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三明市农业安全生产风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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