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明农规〔2026〕7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明溪县、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更好地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根据《福建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三明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进行修订。现将《三明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原《三明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明农规〔2024〕4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

  为落实《福建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闽农牧〔2026〕6号)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闽农牧函〔2026〕57号)文件要求,筑牢我市生猪稳产保供根基,有效防止产能大幅波动,适应生猪产业发展新阶段新要求,我市将优化分解各县(市、区)能繁母猪与规模猪场保有量指标,进一步强化监测预警、政策支撑等保障举措,构建上下协同、响应及时的生猪产能调控体系,促进生猪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持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水平,结合三明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调控目标和要求

  (一)能繁母猪及规模场保有量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闽农牧函〔2026〕57号)下达任务,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基础,确定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1.7万头左右,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稳定在400个以上。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以2024年下达的保有量为基础,结合2025年末生猪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分解下达,详见下表。各县(市、区)不得将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

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场保有量

县别

能繁母猪保有量(头)

规模猪场保有量(个)

三元区

16360

55

明溪县

4958

11

宁化县

9420

25

清流县

7932

57

永安县

11898

38

大田县

11898

33

尤溪县

19335

84

沙县区

17846

63

将乐县

4958

8

泰宁县

5950

17

建宁县

6445

9

合计

117000

400

   

  

  

  (二)能繁母猪保有量调控要求

  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发布数据为准;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季度末数据为基数,结合省农业农村厅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以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占正常保有量的比例为依据,划分为绿色、黄色、红色三个区间(详见下表),采取差异化调控措施,推动产能平稳回归合理区间。

   

  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区域划分表

县别

目标存栏量(头)

绿色区域92%—103%

黄色区域
88%
—92%或103%—106%

红色区域
<88%
或>106%

三元区

16360

15051-16851

14397-15051或16851-17342

<14397或>17342

明溪县

4958

4561-5107

4363-4561或5107-5255

<4363或>5255

宁化县

9420

8667-9703

8290-8667或9703-9985

<8290或>9985

清流县

7932

7298-8170

6980-7298或8170-8408

<6980或>8408

永安县

11898

10946-12255

10470-10946或12255-12612

<10470或>12612

大田县

11898

10946-12255

10470-10946或12255-12612

<10470或>12612

尤溪县

19335

17788-19915

17015-17788或19915-20495

<17015或>20495

沙县区

17846

16418-18381

15704-16418或18381-18917

<15704或>18917

将乐县

4958

4561-5107

4363-4561或5107-5255

<4363或>5255

泰宁县

5950

5474-6128

5236-5474或6128-6307

<5236或>6307

建宁县

6445

5930-6638

5672-5930或6638-6832

<5672或>6832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黄色区间或红色区间时,应启动针对性调控措施,协同市场力量推动产能回归绿色区间:

  1.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生产与市场预警信息,稳定行业预期,引导养殖场户减缓能繁母猪淘汰、适度补充后备母猪;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县(市、区)指导产能调控基地稳定生产,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能繁母猪补栏。

  2.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市农业农村局对产能下滑严重、调控不力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属地统筹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落实补贴、信贷贴息、保险扩面等支持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3.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快淘汰低产母猪,优化种群结构,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全市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对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主动压减过剩产能。

  4.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市农业农村局对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调控不力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全面强化产能压减措施,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暂缓补栏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5.异常情形应急调控。种猪供应紧张、新生仔猪数量异常下降、生猪存栏大幅波动等特殊情况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判原因、制定应对措施,必要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临时调控政策。

  (三)生猪规模养殖保有量调控要求

  1.保持规模猪场总量稳定。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任务,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省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400个以上的目标。各县(市、区)规模猪场保有量以2025年规模猪场保有量为基础,结合生产发展实际确定,并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养殖场备案管理,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

  2.分级建设产能调控基地。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立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授牌。其中,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5000头至1万头的规模猪场,纳入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县(市、区)要做好宣传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参加产能调控基地建设。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生猪产能调控场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产业支持政策。

  3.强化规模猪场生产运行监测与分类引导。各县(市、区)要将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场纳入本级重点监测名单,开展常态化跟踪调度,及时掌握核心场种群结构、生产运营动态,落实配套激励约束举措。要紧扣逆周期调节要求,结合生产监测数据与市场价格走势,指导辖区养殖场户优化母猪配种淘汰、仔猪补栏及育肥猪出栏节奏,合理调控生猪上市规模,稳定区域猪价。鼓励支持畜牧行业协会牵头或参与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建设,引导辖区规模猪场有序调节产能,缓解生猪生产周期性波动影响。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向各县(市、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数据变化情况;按季度视情况对产能波动较大的县(市、区)发预警函,并开展专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要配齐配强监测力量,做好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强化形势会商与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供应动态。持续抓好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综合研判疫情对产能的影响。遇生猪价格大幅波动、生产形势重大变化等情况,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强化政策协同支撑。各县(市、区)要统筹协调财政、金融、保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落实生猪产业长效支持政策。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低于正常保有量92%,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临时救助补贴。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合规猪场信贷投放,按规定落实贴息政策;扩大生猪价格保险、养殖保险覆盖面,降低市场与疫病风险。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高于正常保有量103%时,通过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养殖场户合理控制生产规模,防止盲目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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