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8-0300-2022-00011
- 备注/文号: 明农〔2022〕2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3-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保险机构市级分公司:
为有效化解水稻制种自然灾害风险,稳步推进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保障制种农户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2年三明市水稻制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力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保险基础建设,提升农业保险科技应用水平等要求,推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实现全市制种基地制种保险全覆盖,年度制种投保率达80%以上,对制种种植户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保险金额。将每亩制种保险金额由1200元提高至1600元。保额增加400元/亩,费率7%,增加保费由市、县财政各补贴40%,被保险人承担20%。调整后,每亩制种保险金额1600元,费率7%,保费112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52.5%,市财政补贴保费11.5%,县财政补贴保费16%,被保险人承担20%。
(二)明确承保机构。将《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1〕155号)确定的中标承保机构作为承保机构。各承保机构在承保县域内均要开展水稻制种保险业务,做到“愿保尽保”,满足制种农户和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各保险机构市级分公司要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加强生产备案。制种农户和经营主体应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年度种子生产计划,保险公司参照有关备案的制种生产计划,对照实际验标的制种插秧播种面积开展制种保险承保工作。未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制种生产计划备案的,农业农村部门将按照《种子法》和《福建省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保险公司可不予以承保。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落实保费补贴政策,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四、其他事项
(一)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赔偿处理、赔偿方式、资金拨付等仍按闽农综〔2020〕41号文件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全省水稻制种保险政策调整,则按省上方案执行。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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