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8-0400-2025-00012
- 备注/文号: 明农函〔2025〕3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答复类别:B 类
民盟三明市委员会:
《关于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第202520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为保护耕地质量、提高农业可持续生产能力而实施的一项惠农政策。补贴政策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耕地地力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等文件对补贴对象、补贴依据、不补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县(市、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
一、关于精准确定补贴发放对象的建议
我市温光资源丰富,农作物种植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种植什么作物?什么时候种植?”由承包户自主确定,且每位承包户都不一样,同一承包户承包的不同地块也不一样。贵委提出的“建立详细的耕地种植信息登记系统,对每块耕地的实际种植者进行精准记录与核实”的建议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实施难度大,目前条件暂难以实施。我局将在条件成熟时,全力推动建立信息化平台系统来登记。
建议中指出“明确以实际种植农户作为申领补贴的主体”的问题,闽财农指〔2024〕98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土地流入方(或代耕代种主体),将可能出现土地流出方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获取相应补贴收入,对流转土地产生影响。
二、关于科学优化补贴面积计算方式的建议
贵委提出“按照实际种植状况给予相应补助”。财农〔2023〕12号和闽财农指〔2024〕98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对不予补助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只要在8种不予补助范围外的,均可纳入补贴,其中自主开荒耕地(除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且有实际种植,可列入补助范围;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是否补助,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实施。2025年2月,我市制定出台了《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稳定发展2025年粮油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明农规[2025]1号),明确对相对集中连片撂荒耕地10亩以上复垦种植粮食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400-600元。
三、关于严密优化补贴发放工作程序的建议
财农〔2023〕12号和闽财农指〔2024〕98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已明确规定,补贴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发放,并将补贴资金情况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户可随时通过该平台查询补贴资金情况。贵委提出的“将补贴面积集体申报改为由村民自主进行申报。”的建议,我局将向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反映,争取省级以上层面进一步完善补贴发放程序,将补贴面积集体申报改为由村民自主进行申报。
领导署名:李光明
联 系 人:吕 铃
联系电话:0598-8242035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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