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2024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件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11-04 11:42

  一、三明市三元区某农资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4年4月,三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三元区农业农村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诉求人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的由三明市三元区某农资店销售的西瓜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西瓜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与品种登记号登记的品种名称不符。当事人共销售该西瓜种子9包(其中电商平台8包、线下零售1包),实现违法所得631元,涉案货值12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1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三明市三元区庄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5月,三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三元区农业农村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庄某某生产销售的红茄子经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实测值为0.47mg/kg,超过国家安全标准值(≤0.3mg/kg)。经立案查明,庄某某共生产销售该批次红茄子30千克,销售价格2.36元/千克,实现违法所得70.8元,库存数量为0千克,涉案货值金额7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8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三明市大田县范某存、范某苗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24年6月,大田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大田县石牌镇桃山村非法屠宰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多人正在进行生猪屠宰活动,私宰点面积约90平方米、生猪待宰栏2个、已屠宰生猪胴体5头(重量517.4公斤)、屠宰刀具16把。经初步调查查明,当事人范某存、范某苗私设屠宰点进行生猪屠宰活动时间持续约9个月,初步认定涉案金额210976元。2024年7月8日,大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大田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四、三明市三元区某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7月,三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三元区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98公斤水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该养殖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届满后,执法人员经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在此期间内销售的15公斤水产品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认当事人未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三明市三元区陈某某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行驶证,及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案

  2024年4月,三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在三元区列西街道发现一台悬挂(川05-*****)的拖拉机。经向四川省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发函查询,确认陈某某使用的拖拉机(川05-*****)行驶证为假证,且该拖拉机已超过低速载货汽车强制报废年限。根据《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以合并罚款400元并收缴伪造的拖拉机行驶证、收缴并强制报废该拖拉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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