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2025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件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11-18 15:19

  一、福建省三明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5年2月7日,三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永安市农业农村局违法线索移送函,三明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70%甲基硫菌灵可湿性粉剂,经生产企业回函非该公司生产。2月13日,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70%甲基硫菌灵可湿性粉剂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涉案货值756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三明市建宁县吴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6月5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建宁县开展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2025年6月20日建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吴某某生产的豇豆噻虫嗪和氯氟氰菊酯检测值,超过国家安全标准。经立案调查,吴某某共生产该批次豇豆15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0元/千克,违法所得150元,涉案货值金额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三明市尤溪县梁某某、郑某某、于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5年4月21日,尤溪县农业农村局与尤溪县公安局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联合执法行动中截获梁某某、郑某某、于某某运输1头完整生猪胴体。经询问,该生猪胴体是三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况下于西城镇临时屠宰场所屠宰。尤溪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临时屠宰场所进行检查,共查获生猪9头,木质杀猪桶、杀猪架各一个。经初步调查查明,当事人在该临时场所从事屠宰生猪价值超10万元以上,尤溪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尤溪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四、三明市沙县区某养殖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案

  2024年12月30日,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前往郑湖乡对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养殖场经营者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营者承认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月3日,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生猪精液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465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三明市清流县邱某某使用伪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案

  2025年6月27日,清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清流县农业机械推广站违法线索移送函,称邱某某涉嫌使用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7月1日,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经向河南省新乡市农业农村局发函核查,确认邱某某所使用的号牌为豫07-*****的拖拉机,其号牌及行驶证均系伪造。根据《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清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以合并罚款400元并收缴伪造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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