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尤溪县蔡某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5年12月,尤溪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尤溪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移送线索,蔡某某生产的普通白菜(快白)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乙酰甲胺磷和甲胺磷检测不合格。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1月15日,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尤溪县公安局。2026年2月24日,尤溪县公安局将案件退回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快白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尤溪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产品检打联动是强化农产品源头管控、快速处置农残违法行为的重要监管手段。行业监管部门在农产品抽检中发现禁用农药后,迅速移送执法机构立案查处,严格执行抽检不合格立刻从严处置的工作要求。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移送公安,公安退回后依法开展行政查处,清晰理顺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责衔接流程。
二、清流县某家庭农场销售草莓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案
【案情摘要】2026年4月,清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三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督办未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案件的通知》,执法人员当即对清流县某家庭农场开展核查,经查询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发现该农场2026年第一季度销售的草莓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草莓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买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当场对该农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推行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是我省管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源头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要求的关键抓手。执法部门坚持教育优先、纠改为主的柔性执法原则,依据《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相关主体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既守住监管底线,又贴合生产经营实际。本案为辖区内已完成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敲响警钟,督促其依法履行追溯信息填报义务,高度重视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与溯源管理工作,切实以全链条追溯管理夯实生鲜果蔬质量安全法治监管防线。
三、宁化县许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案情摘要】2026年1月,宁化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泉上畜牧兽医水产站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后,与县公安局一同前往泉上镇联群村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许某某居住院内已宰杀并开膛的生猪2头共计163.4千克、案板1块、屠宰用水桶1个、刀具2把、称重器1台,许某某无法提供相关动物检疫证明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件。经初步调查查明,许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已达10万以上。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项“(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2026年2月4日宁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宁化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我市持续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正是三明市肉制品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落地见效的生动缩影。案件形成线索排查、部门联合执法、现场固定证据、行刑衔接移送追责的完整闭环,有效破解了私屠滥宰行为发现难、取证难、定罪难的执法瓶颈,将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无缝对接,初步构建起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违法严惩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机制支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