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户、兽药店注意!三明这3起农兽药违法案件敲响警钟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10-16 16:04

  为持续深入推进农兽药领域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类违法行为,强化以案释法警示作用,现选取我市近期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一】农药可以随便用吗?——永安市林某某涉嫌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9月23日,永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林某某柿子园开展农兽药综合整治专项检查过程中,在农药管理房发现3瓶90%敌敌畏乳油及3瓶已经使用过的90%敌敌畏乳油空瓶。经查,当事人使用90%敌敌畏乳油对柿子树进行喷洒作业,该农药产品标签登记的使用范围不包含柿子。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6年9月30日永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案例警示】广大种植主体要牢固树立按标用药、合规用药、科学用药意识,严格依照农药标签规定的适用作物、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开展施药作业。严禁随意扩大用药范围、随意更改用药对象、盲目喷施农药,自觉规范农业生产行为。


  【案例二】没有处方也可以买兽药处方药吗?——沙县区某兽药经营店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9月22日,省、市、县三级执法人员对沙县区某兽药经营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兽药经营店存在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且现场无法提供对应的兽医处方笺。当事人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2026年9月29日沙县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兽用处方药实行凭处方销售、使用是规范养殖用药、严控兽药残留、防范养殖风险的重要抓手。各兽药经营主体要严格区分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坚决落实凭处方销售、处方留存、台账登记管理制度,严禁无处方销售、违规推介、随意售卖兽用处方药,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兽药市场环境。


  【案例三】兽药原料药可以直接用于养殖吗?——清流县某养殖有限公司涉嫌将原料药直接饲喂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6年8月12日,清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违法线索移送函,清流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药品房中发现一桶使用过的兽药原料药盐酸土霉素。当事人涉嫌使用原料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2026年8月20日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广大养殖主体要严格遵守兽药安全使用相关规定,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添加至饲料、动物饮用水或直接饲喂动物。养殖病害防治应当选用正规兽药制剂,科学合理用药,规范建立兽药采购、使用台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严防兽药残留超标,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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