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明市“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1-10 16:4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维护“绿都明品”商标所有权人和授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三明市“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在2024年1月17日之前将意见书面反馈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213号农业大厦206室,电话:0598-8220031,邮箱:smgreenfood@163.com。 

  附件:三明市“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三明市“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维护“绿都明品”商标所有权人和授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三明市“绿都”明系列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方案》,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对“绿都明品”品牌开展日常监督、技术指导和服务等管理工作,三明市农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林集团”)是“绿都明品”品牌的运营主体,负责品牌授权、市场营销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客观、公平、公开、公正授权的原则。 

  第二章  准  入 

  第四条 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主体经三明辖区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近三年内未存在违法违规记录、行政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市级以上工业龙头企业; 

  3.市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具有“驰名商标”“老字号”的生产主体; 

  5.食用农产品、食品具有绿色食品认证、有机认证、FSSC22000、BRC等认证、禽蛋类产品具有GAP、无抗产品认证;  

  6.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其法人代表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产品由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作; 

  7.被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主体; 

  8.极具地方特色产品(含文创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 

  (二)经营门店主体经三明辖区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经营者应有2年以上的本行业运营经验,拥有所在县(市、区)的商业地段沿街店铺,且近三年内未存在违法违规记录、行政处罚。 

  第五条 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主体向市农林集团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三明市“绿都明品”商标使用申请表》; 

  2.有效期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1年内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产品标准检测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5.生产企业在国家、省级或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及实施追溯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农林集团每年开展一次“绿都明品”商标集中申报及授权工作,与相关部门组成综合评审组,采取实地查看、电话了解、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使用主体提交的资料,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同时将审核结果在官网、公众号进行公示; 

  (三)经审核确定授权使用后,市农林集团与申请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主体签订《三明市“绿都明品”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向其颁发“绿都明品”商标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 

  (四)授权使用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申请延期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市农林集团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重新签订协议和更换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期使用或未通过审核,不得继续使用; 

  (五)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主体进行变更登记的,需重新按程序提交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农林集团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主体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保证产品质量; 

  (二)审查核准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标识的产品包装; 

  (三)对市场上侵权、假冒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保障“绿都明品”品牌使用的公正性、权威性。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主体授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授权的产品包装上使用“绿都明品”商标,企业自有商标可与“绿都明品”商标一同使用; 

  (二)利用“绿都明品”商标进行企业及其产品形象宣传和广告活动; 

  (三)优先享有“绿都明品”商标使用的服务和信息资源,纳入“绿都明品”品牌自有产品的供应商名录,入驻“绿都明品”线上线下销售平台; 

  (四)享受政府出台的扶持“绿都明品”品牌发展的优惠政策; 

  (五)参加与“绿都明品”品牌相关的技术培训、展示展销等活动; 

  (六)享受以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使用权为质押,为资金需求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第八条 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绿都明品”品牌管理办法和授权使用协议,维护“绿都明品”品牌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二)积极参与“绿都明品”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做好“绿都明品”品牌产品营销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测,以及对“绿都明品”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绿都明品”商标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出售、转借、赠予; 

  (五)在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产品包装上依法规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不得自行改变“绿都明品”商标的文字、图案;“绿都明品”商标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绿都明品”商标不得小于企业自有商标; 

  (六)经营门店按照“绿都明品”品牌统一视觉形象进行装修,装潢设计方案需报市农林集团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经营门店服从统购统配制度,店内经销产品由市农林集团统一供货,SKU须达到协议约定标准; 

  (八)入选“绿都明品”产品库的产品价格需是最低供应价格; 

  第五章  退  出 

  第九条 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林集团有权终止授权使用协议,取消绿都明品”商标授权使用资格。 

  (一)注册地变更为三明辖区外的; 

  (二)资质下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三)不配合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渠道拓展等品牌建设工作的; 

  (四)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产品,经相关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后抽检验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六)未规范使用或超核定范围使用“绿都明品”商标,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七)未能履行“绿都明品”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绿都明品”商标使用权的; 

  (九)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总额未达到50万元的; 

  (十)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后存在失信行为的; 

  (十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十二)对“绿都明品”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主动申请退出的主体应提前1个月向市农林集团提交退出申请书,签订《三明市“绿都明品”商标授权使用许可终止协议》,销毁所有印有“绿都明品”商标的产品包装。 

  第十一条 被责令退出的主体一年后可重新申请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因主观故意或恶意损害“绿都明品”品牌信誉被责令退出的主体,永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绿都明品”商标。 

  第十二条 已退出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主体,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有使用“绿都明品”商标主体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农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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