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4-11 11:08

  为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和《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闽农规〔2023〕3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三明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11日至4月17日

  联系电话:0598-8267730

  邮箱:smsjgz@163.com

  联系人:叶菁菁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1日

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闽农规〔2023〕3号)精神,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水平,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全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2024年底前,构建符合三明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和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制定出台覆盖主要交易品种的标准化交易规则,探索形成符合山区特点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模式,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模和规范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守底线与谋创新相结合。既要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也要大胆改革创新,着力突破不利于各类要素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2.坚持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既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带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也要保障产权交易市场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3.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探索要素价格市场决定、要素配置高效公平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也要履行好政府扶持、服务和监管职责,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服务体系,促进交易便捷高效

  1.搭建交易机构。按照“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监管、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结算和统一收费标准”的六统一管理模式,构建起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扶持引导、市县二级交易、镇村服务推广、社会支持配合的运营格局。鼓励支持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运营机制。

  (1)市级交易中心。依托我市设立的区域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全市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功能开发、运营和维护,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操作流程、交易文本,交易品种的设计、开发与应用,具体业务培训与指导,以及交易信息审核与发布、组织交易等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投资集团)

  (2)县级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审核、录入、档案管理,对乡镇服务站和村级服务室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结算等业务。各县(市)应在人员、场地和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4月底前完成县级服务平台搭建,加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标识(三元区、沙县区直接在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不另设县级服务中心),达到有专职人员、有固定场所、有办公设备、有经费保障、有管理制度的“五有”要求。〔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乡镇级服务站。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收集、初审、上报等工作,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以及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服务站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设在乡镇涉农部门或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配备至少1名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村级服务室。有条件的村可设立村级服务室,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本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进场前的议事公开民主决策事项、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上报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拓展交易服务。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充分发挥信息传递、交易中介、价格发现等方面的功能,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主体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明监管分局,市投资集团)

  3.完善信息平台。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功能,与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现数据对接。为全面掌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基础数据,各县(市、区)应在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农村“三资”系统平台与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有效衔接,将农村“三资”及合同管理数据同步纳入市级平台。加快推广应用全市统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产权交易系统数据互融互通、共促共享。〔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投资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交易规则,促进交易有序有度

  1.加强制度建设。依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立足市场实际,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制定各类产权流转交易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确保交易活动合法合规、有章可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2.扩大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现阶段我市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服务,以及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

  全面落实集体资产资源“应进必进、阳光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标的额以合同总金额为准,不得将应整体发包(出租)经营的大宗物业和经营项目等进行分拆招投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投资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规范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交易。各类主体参与交易的具体准入条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投资集团)

  4.完善交易程序。进一步完善“交易申请—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让受理—交纳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公示—组织签约—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交易程序,不断优化交易流程,规范交易行为,推动交易市场有序运行。流转交易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集团)

  (三)加强风险防控,促进交易安全稳定

  1.健全交易机构内控制度。统一制定交易机构章程、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等,明确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纠纷调解、数据和档案管理、第三方服务行为等规则。(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集团)

  2.规范金融服务风险防控。流转交易应当严守非金融化、非证券化、非期货化的底线。交易机构应当加强日常交易资金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切实防止挪用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活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市投资集团)

  3.加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维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交易系统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数据备份机制,按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严防规模级数据信息泄露,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投资集团)

  (四)强化监督管理,促进交易规范有效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年度评估、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承担会议召集、沟通联络、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职责,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执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市场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县级要参照市级做法,同步成立由农业农村、发改、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议事规则等工作机制,县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等数据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进度安排

  (一)全域推进阶段(2024年4—6月)。围绕试点任务,分阶段、分层级、分类型组织工作部署推进、系统操作及业务拓展培训,构建县域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功能完备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二)规范提升阶段(2024年7—12月)。探索创新交易品种、完善服务流程、拓展交易市场和延伸服务链条,引入银行保险、法律咨询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满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多元化需求,促进市场发展壮大。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月)。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总结提炼试点主要做法和成效,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和经验,做好评估验收工作。

  试点工作结束后,继续强化试点成果应用,持续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常态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全市的规范化试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提高认识,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确保高质量完成整市试点任务。农业农村部门要承担牵头职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要有效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要素配置功能,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激发乡村振兴活力提供重要支撑。

  (二)加大扶持力度。市、县两级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的支持,相关工作经费由本级政府统筹解决。探索将农村产权交易项目鉴证书作为相关涉农经营主体项目申报、抵(质)押贷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鉴于农村产权交易的公益属性,以及当前市场发育不够充分、交易项目溢价效果不均衡的情况,继续对村集体和农户参与的农村产权交易给予佣金等交易费用减免。围绕试点业务,分阶段、分层级、分类型组织开展培训,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实践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发展路径模式。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报道先进典型与优秀案例,扎实做好规范化试点宣传引导工作。

  (四)落实督导考核。加强对规范化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梳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研究解决。市级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和产权流转交易完成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评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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