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明溪县、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委一号文件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部署,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队伍,切实增强龙头企业在产业提质增效、强农富农助农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三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于近期开展第七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及第六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
1.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符合《管理办法》中所列标准和条件。企业经营规模大、成长性好、基本符合《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可以申报。进一步支持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对涉台企业申报认定予以一定倾斜支持。
2.申报要求
监测合格和新增补的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属于直接认定的,需提交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附件1)。已上市或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需提供《管理办法》 中第七条1、2款材料和与券商签约合同的复印件及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七轮申报企业需要按照《管理办法》和文件要求提交认定申报材料(附件3),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函附于申报材料中。
二、运行监测
1.监测范围
203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含4家国家龙头企业、124家省级龙头企业)。
2.监测要求
第六轮需监测的龙头企业需要按照《管理办法》和文件要求提交监测材料(附件3),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函附于监测材料中。退出监测或不提供监测材料的企业需提供签字盖章说明文件,由县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上报。
三、申报及监测程序
1.地方把关。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和监测的企业征求发改、财政、法院、人行、金融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意见,确保上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等不存在重大违纪违法、失信等行为。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当地农业农村局汇总提交申报情况和监测意见并正式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监测材料、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2.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固定资产、销售收入达标情况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综合评审,对每家企业进行测评打分。
3.部门协审。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初评入围企业的有关情况,同时征求发改、财政、法院、人行、金融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协审意见进行进一步审核。
4.认定公示。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后,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最终由三明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企业名单。
四、审核要求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对企业申报及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和企业是否达到《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把关。
2.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市里将组织评审、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企业评选资格。
五、其他事项
材料及文件报送截至2024年11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监测材料胶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报送材料电子版(word文档及pdf扫描件),电子版材料统一发送邮箱,勿使用微信报送。联系人:陈龙,联系电话:8222079,电子邮箱:smscyh@163.com。
附件:1.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企业自主填报)
2.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汇总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3.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材料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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