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原则上以乡镇政府为业主,支持引入国有公司、国有农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为项目法人,实施农田水利建设及维修养护项目。
二、补助内容
对因灾损毁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养护,对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定期维护。
三、补助标准
按照实际施工要求确定补助金额。
四、申报程序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力量,对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工程数量、工程位置、工程现状、具体特征等,建立工程台账,对所需维护养护的农田水利设施提出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定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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