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9-09 16:49

  一、补助对象

  在重点县内从事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的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原则上采取先申报后补助,但不得与烟草部门的烟后稻还田项目重复补贴。

  二、补助内容

  用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所需的作业补助、设备购置、设备维修(护)费、选点调查采样费、实验费、检验检测费、培训费(含异地观摩培训)宣传费、专用材料费、技术服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前期费、委托业务费(含北斗、 GPS 等定位设备服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其中用于开展项目补助(含作业补助、设备购置、设备维修(护)费、选点调查、采样费、技术服务费、检验检测费等)的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80%,其他业务费用控制在总资金的20%以内。

  三、补助标准

  1.农作物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并深耕深翻作业按不超过60元/亩的标准补助,其中玉米、薏米、油菜等高秆作物可按不超过80元/亩的标准补助,各地根据秸秆种类和耕作的难易程度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2.利用农作物秸秆栽培食用菌或作为其他生产基料、牛羊等动物饲料、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其他产品或加工品、发展杆燃料化产业以及建立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等其他方面补助标准,由各重点县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和补助标准由各重点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四、申报程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向所在乡镇提交申报材料,乡镇初审公示、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筛选、确定补助对象后向社会公示,项目结束由乡(镇)验收、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抽查核验后进行补助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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