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漳浦、上杭、南靖、邵武、永春、永泰、平潭、永安、同安等9个园区内科技水平高、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台企台农及涉台农业重点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项目可以由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承担,展览展销、交流培训、审计验收等事项可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实施。
二、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园区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基地、厂房等建设,闽台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农产品加工、农机企业设备购置,发展设施农业、精致农业、休闲观光、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开展两岸农业展览展销、市场推介与人才交流培训,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市场服务及农民技术培训等平台及第三方审计验收等事项。
三、补助标准
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产业园管委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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