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机构(含全资种子公司)。
二、补助内容
用于承储单位储备种子的种款利息补助、收储相关费用、种子转商差价和无偿救灾供种补助。
三、补助标准
1.种款利息补助:按种子储备价格×当年银行贷款月利率×13个月核补;
2.收储相关费用:按种子储备量1.25元/公斤核补;
3.种子转商差价和无偿救灾供种补助:按储备种子转商和救灾供种的实际情况核补;
4.预拨种子转商部分差价补助:对将转商的种子,根据预估的转商差价情况,按比例预拨。
四、申报程序
省级确定承储单位,资金由承储单位所在财政部门拨付至承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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