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农〔2023〕2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25〕1号)。
二、补助对象
农业农村部门。
三、补助内容
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储运、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人员防护、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在完成强制免疫任务的前提下,可用于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