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疫病防控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4-18 09:00

种畜禽重点动物疫病净化项目

  一、补助对象

  达到动物疫病净化标准的规模养殖场(以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公布的为准)。

  二、补助内容

  奖补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建设生产、隔离、淘汰、免疫、采样、监测、预防、控制、消毒等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的设施,及配备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消毒剂和检测试剂等净化相关消耗性材料,开展动物疫病采样、检测、监测、诊断、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技术咨询,以及引种、淘汰、扑杀等净化措施。

  三、补助标准

  规模猪场补助50万元/场,规模鸡(鸭)场补助40万元/场,规模奶牛场补助40万元/场,规模羊场补助40万元/场。

  四、申报程序

  养殖企业参照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标准要求,按照自愿原则,依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或农业农村部提出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申请。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未制定统一标准的,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采用先净化后补助方式,将资金下达至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所在县(市、区),由县(市、区)拨付至补助对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村级动物防疫员。

  二、补助内容

  负责村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以及动物防疫宣传和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

  三、补助标准

  依据《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办法》,对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月增加的50元/人的补助经费予以补助,对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70%左右补助,其他县(市、区)省级财政按40%左右补助;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四、申报程序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乡镇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可进行补助的人员和金额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查不属实的)给予补贴。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6月和12月的25日前,将资金支付情况和实施进展情况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一、补助对象

  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内容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按去尾法取整数,不得四舍五入),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补助标准

  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0%。

  四、申报程序

  屠宰企业向属地的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经属地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

 

 

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项目

  一、补助对象

  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的企业、组织、合作社、种植户等;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检验检测、技术指导、宣传培训、专家咨询、监理、技术与产品研发及农药械使用调查等机构或人员。

  二、补助内容

  用于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及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相关系统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化学农药零增长减量化相关的绿色防控、统防统治、高效低毒农药和新型植保药械替换等示范推广,开展植物重大病虫与疫情监测、防控、培训、植物检疫及检疫检查设施装备配置、检验检测、无害化处理、有毒有害防护、农药使用调查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配备村级植保员等。

  三、补助标准

  承担农作物病虫监测点建设补助7万元,承担农药使用监测点建设补助5万元,承担绿色防控核心示范补助5万元,承担植物检疫性疫情防控示范点建设补助5万元。

  四、申报程序

  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工作任务指标安排具体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工作任务完成后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及任务完成情况后发放补助资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