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4-18 09:27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中正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

  二、补助内容

  对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中在校生接受职业教育给予资金补助。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助学补助,在校学习时间不满半学年的按1500元补助;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雨露计划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信息核实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申请资金额度,将预算年度的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于7月底前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至雨露计划补助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

 

 

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项目

  一、脱贫户产业发展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脱贫户(含监测对象)。

  2.补助内容:对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手工业加工、商品销售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3.补助标准:每户(或项目)安排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0元。

  4.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二、经营主体带贫益贫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补助内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5户以上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稳定就业。

  3.补助标准:每带动一户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或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三、公益性岗位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城镇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

  2.补助内容: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

  3.补助标准:每吸纳一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4.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1.补助对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

  2.补助内容:支持集中安置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建设“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

  3.补助标准: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38个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

  二、补助内容

  对补助县县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补助主体”)新增购置的加工、检测、冷藏、冷冻设备,或新建冷库等进行补助。其中“新增购置”包括当年度和上年度开展未获补助的,开展时间以相关设备进项税票开具时间为依据。补助主体必须依法经营、信用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

  三、补助标准

  补助主体新增购置加工设备、检测设备,以加工设备、检测设备购置金额的40%为上限进行补助,单个补助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增冷库(含超低温库、速冻库、冷冻库、冷藏库)建设,每立方米最高补助400元,单个补助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通过名额分配、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推荐的补助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县名单,并根据年度补助资金规模,予以分档定额补助,并下达补助资金。符合申报条件的补助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进行现场项目核实,并进行购置款的审核确认。

 

 

整村推进项目

  一、补助对象

  省派第一书记所驻村。

  二、补助内容

  用于发展生产,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

  三、补助标准

  省派第一书记所驻村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部门根据省级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整村推进项目申报。

 

 

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一、补助对象

  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立项的农业产业强镇镇域内开展项目建设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政府相关职能机构。

  二、补助内容

  支持乡镇围绕一个主导产业,按照全产业链发展思路“补短板、促提升”,重点支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设备及配套设施,农产品冷链设施设备,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品牌宣传打造,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和农产品展示等。

  三、补助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资金使用方式,并鼓励结合实际创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 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由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承担的,中央补助资金与当地投入资金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业强镇项目整体投资原则上要达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倍及以上。

  四、申报程序

  产业强镇建设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编制建设方案,经设区市评审、研究确定后,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专家评审,经会议研究后,择优确定项目入选名单,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推荐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省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一、补助对象

  获批乡镇域内开展项目建设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政府相关职能机构。

  二、补助内容

  支持乡镇围绕一个主导产业,按照全产业链发展思路“补短板、促提升”,重点支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设备及配套设施,农产品冷链物流设备,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

  三、补助标准

  省级产业强镇项目资金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每个乡镇补助5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列入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的农业产业乡镇备选名单的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文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推荐,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按照主导产业规模、产业发展基础、带动辐射能力、联农带农效果、项目前期准备、规划布局和组织管理等方面情况,择优确定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名单。

 

 

省级“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

  一、补助对象

  纳入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备选名单并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要求的省级“一村一品”专业村。

  二、补助内容

  在绿色发展、现代技术装备、精深加工、数字农业、三产融合及联农带农机制、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项目补助;产业一般村在采后商品化处理和初加工、市场物流、电子商务、品牌建设等方面项目补助;产业潜力村在发展壮大产业规模,重点申报标准化基地建设、产品质量安全、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方面项目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村一品”项目资金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一村一品”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村补助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按照省厅文件要求,组织各地逐级推荐申报,每年公布一批省级“一村一品”专业村,并对符合要求的专业村予以项目支持。

 

 

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

  一、补助对象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

  二、补助内容

  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三、补助标准

  2024-2028年,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给予每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300万元补助支持;省上每年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给予每个2000万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支持;每年由省委乡村振兴办联合省委改革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个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四、申报程序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示范创建条件向市委乡村振兴办推荐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名单,经市委乡村振兴办对各县(市、区)申报的乡镇和村开展创建条件审查和创建方案审核后,拟推荐名单经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正式向省上推荐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评审确定和公示后,确定示范乡镇、村创建对象名单,并下达补助资金。

 

 

农村固定观察点项目

  一、补助对象

  由省上确定的观察点村农户及辅导员。

  二、补助内容

  农户记账补贴、农户接受调查补贴、优秀记账户奖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创业创新主体记联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创业创新主体接受调查补贴、辅助调查员记账辅导与调查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县级调查员和村级辅助调查员给予的奖励等。

  三、补助标准

  农户补贴。记账户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每人全年安排补助960元;追记户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每人全年安排补助600元;观察点辅导员补贴。按照记账户和追记户的户数来确定。记账户数为30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辅导员补贴经费1.3万元;记账户数为40户、45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辅导员补贴经费1.4万元:记账户数为50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辅导员补贴经费1.7万元;观察点调查工作培训经费。调查工作培训经费按国家级观察点每个村1.7-1.86万元,省级观察点每个村1.44-1.62万元的标准分配。

  四、申报程序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厅方案将资金拨付观察点所在县(市、区),由观察点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省厅实施方案拨付补助资金给观察点村。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

  一、补助对象

  符合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明确贷款条件的我市脱贫人口。

  二、补助内容

  对脱贫人口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小额贷款,财政资金予以全额贴息。

  三、补助标准

  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合同确定的利率进行全额贴息。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脱贫人口发放贷款。允许金融机构按照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 LPR。

  四、申报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挂钩帮扶人和村委会推荐,经乡镇审核贷款对象精准性和项目合理性,报县合作金融机构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县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机构审定。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灾后重建项目

  一、补助对象

  补助资金支持的脱贫对象为受灾的脱贫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对受灾严重存在致贫风险拟识别为监测对象、通过防止返贫监测“绿色通道”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户,也作为本项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

  二、补助内容

  补助资金围绕“巩固成果、守牢底线”的目标要求,优先用于支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因灾受损的产业发展项目和关联基础设施修复补助,支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因灾受损的住房及饮水安全叠加补助,适当支持脱贫村受损的村集体产业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修复补助。

  三、补助标准

  用于受损产业修复的补助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省下达资金规模的60%。每户(项目)安排的补助资金,在落实其他灾后民生救助保障措施后,原则上不超过灾害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

  四、申报程序

  灾情发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统计脱贫对象受灾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核实后报送设区市汇总。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设区市汇总报送脱贫对象受灾损失情况,按因素分配法会同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市、区)。

 

 

乡村振兴机制创新优秀案例项目

  一、补助对象

  入选的省级乡村振兴机制创新优秀案例

  二、补助内容

  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创新优秀案例提升、推广

  三、补助标准

  省委农办根据乡村振兴机制创新优秀案例评选结果,按照“综合示范创新”“试点先行探索”“特色微创新”三种类别分档支持。

  四、申报程序

  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乡村振兴机制创新优秀案例入选条件向市委农办推荐优秀案例名单。经市委农办对各县(市、区)申报的案例审核后,向省级推荐报送。省委农办评审确定和公示后,公布乡村振兴机制创新优秀案例名单,并下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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