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粮食生产项目
(一)大豆增产增效示范项目
1.补助对象:承担大豆增产增效示范片建设的主体。
2.补助内容:直接补助、物化投入补助、社会化服务补助等,以及培训观摩、试验示范、宣传推介、项目检查验收、标牌树立等。
3.补助标准: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补助标准。
4.申报程序:实施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研究、评审确定。
(二)再生稻高产高效示范项目
1.补助对象:承担再生稻高产增效示范片建设的主体。
2.补助内容:开展试验、示范的种子、肥料、药剂等物化投入补助和机耕、机插、机收等社会化服务补助,以及开展培训、技术指导、现场观摩、验收等补助。
3.补助标准: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补助标准。
4.申报程序:实施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研究、评审确定。
(三)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项目
1.补助对象:种粮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2.补助内容:直接补助。
3.补助标准:规模种植双季稻省级每亩最高补助200元,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省级最高补助100元。
4.申报程序:自主申报、村级核实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县级发放录入。
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
一、补助对象
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省内注册的种子企业。
二、补助内容
优质绿色水稻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开发:改善新品种选育条件,提高新品种选育手段的仪器设备购置、研发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与利用;育种中间材料创制;新组合测配;新品种试验、鉴定、扩繁、示范推广与产业化开发等。
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级农作物品种试验站:试验用地土地租赁,防鸟网、防鼠墙等田间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品种试验所需的考种室、挂藏室建设,购置相关农机具及仪器设备等。
省级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中心:展示用地土地租赁,大棚、沟渠等田间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品种展示所需的考种室、挂藏室、品质鉴评室建设,购置相关农机具及仪器设备等。
茶树种苗繁育中心建设内容:围绕良种苗木生产任务,建设所需的大棚及田间配套基础设施,购置相关农机具及仪器设备等。
省级及区域性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室)建设内容:种子质量检测实验室提升改造及购置相关检测仪器设备。
三、补助标准
优质绿色水稻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开发:项目资金实行“前补助后奖励”管理机制,即经费按总量75%左右作为项目前期补助资金,分4年按年度拨付,25%左右作为项目后奖励资金,在第5年根据签订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每个课题安排资金1100万元。
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安排资金100万元,农作物品种评价中心,每个项目安排资金150万元,茶树种苗繁育中心建设项目安排资金300万元,省级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安排资金200万元,市级种子质量检测中心每个项目安排资金100万元,县级种子质量检测室每个项目安排资金5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省级审核,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下拨资金至各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实施。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
一、补助对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机构(含全资种子公司)。
二、补助内容
用于承储单位储备种子的种款利息补助、收储相关费用、种子转商差价和无偿救灾供种补助。
三、补助标准
1.种款利息补助:按种子储备价格×当年银行贷款月利率×13个月核补;
2.收储相关费用:按种子储备量1.25元/公斤核补;
3.种子转商差价和无偿救灾供种补助:按储备种子转商和救灾供种的实际情况核补;
4.预拨种子转商部分差价补助:对将转商的种子,根据预估的转商差价情况,按比例预拨。
四、申报程序
省级确定承储单位,资金由承储单位所在财政部门拨付至承储单位。
农作物品种试验鉴定示范项目
一、补助对象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和具体实施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单位。
二、补助内容
用于承担单位开展农作物品种试验、鉴定和示范等环节的相关支出费用补助,包括各试验鉴定与展示范点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农用物资补贴,试验、鉴定、展示示范田间操作、观察记载的人工费用,试验品种品质检测、DNA指纹鉴定、转基因检测等各种检测费用,购买试验相关仪器设备,现场考察与技术培训等以及建设防鸟网、试验品种标准样品保存库等与品种试验鉴定示范推广有关的其他支出费用。
三、补助标准
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按任务数量每个承担单位补助5-40万元;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根据建立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片个数及面积进行补助,每个承担单位补助5-8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省级审核,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下拨资金至各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实施。
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项目
一、补助对象
科研单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内种子企业、乡镇人民政府、市内种子生产企业、种子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制种农户、市内企事业单位等
二、补助内容
围绕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突出补短板、强弱项,主要用于种业公共服务平台、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种业创新试点示范、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提升科技水平等。
三、补助标准
1.科研创新及检验检测平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给予立项支持。
2.种子区域服务站建设项目:每个补助资金300万元。
3.科研育种基地及种子加工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50%给予补助。
4.高标准制种示范展示基地建设项目:连片500亩以上,每个最高补助300万元。连片1000亩以上,每个最高补助500万元。
5.改造(新建)烤烟房用于烘干种子项目:对于改造(新建)的密集烤房(主体结构、烤房设备供热系统、通风排湿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等配套完善,能正常运行使用),购置钢架种子烘干器及其主要部件投入资金1000元以上,且能正常运转用于烘干种子的,每座给予1000元补贴。
6.制种技术集成与熟化应用项目:单个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项目年度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7.水稻区域试验联合体项目:明确1家企业为牵头单位,组建国家和省级水稻区域试验联合体,按照国家、省级试验要求,开展区域试验,每年补助资金350万元。
8.创新成果奖励扶持项目:对企业自主独立选育或第一选育单位选育,米质达到部颁二等优质食用稻品种品质标准及以上,拥有新品种双亲本或单亲本知识产权的水稻新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且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品种分别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视资金情况确定补贴年限。
9.龙头企业引进与培育扶持项目:对中央企业、上市企业中的种业企业以及世界种业十强、国内种业十强在我市设立从事水稻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的,以及持有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的国家级种子企业落户我市或我市水稻种子企业取得A证的(A为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10.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对于落户我市的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或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资金支持额度,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及批示精神,分阶段、跨年度统筹安排。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核上报、市级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确定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具体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农民合作社项目
一、补助对象
(一)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示范社。
(二)监测合格的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
(三)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二、补助内容
(一)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水稻、油菜等相对集中连片的农民合作社规模种植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粮油作物单产。
(二)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出。主要用于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条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新技术,加强品牌营销等。
(三)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支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能力、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联合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支持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管理运行规范化水平。
(四)发展奶农合作社支出。支持奶农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
三、补助标准
粮油单产提升支出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物化投入补助、社会化服务补助和粮油生产机械装备升级换代补助等方式,对水稻、油菜等规模种植主体每个补助最高不超过 60万元。
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国家级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 30万元,设区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 10万元。
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支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 30万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每个补助不超过 50万元。
发展奶农合作社支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承担提升奶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主体每个补助不超过 5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省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项目方案制订县级实施方案并于网上公示。农民合作社根据县级实施方案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经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之后,按要求提供建设相关材料及验收申请报告,县级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开展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拨付补助资金。
家庭农场项目
一、补助对象
监测合格的县级及以上家庭农场优质场。
二、补助内容
(一)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水稻、油菜等相对集中连片的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粮油作物单产。
(二)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出。主要用于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新技术,加强品牌营销等。
(三)培育壮大家庭农场支出。支持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能力、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提升家庭农场信息化管理运行规范化水平。
(四)发展奶牛家庭农场支出。支持奶牛家庭农场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
三、补助标准
粮油单产提升支出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物化投入补助、社会化服务补助和粮油生产机械装备升级换代补助等方式,对水稻、油菜等规模种植主体每个补助最高不超过 60万元。
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省、市、县级家庭农场优质场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 10万元。
培育壮大家庭农场支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补助每个不超过 30万元。
发展奶牛家庭农场支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承担提升奶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主体每个补助不超过 5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省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项目方案制订县级实施方案并于网上公示。家庭农场根据县级实施方案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经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之后,按要求提供建设相关材料及验收申请报告,县级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开展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拨付补助资金。
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
一、补助对象
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任务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或科研院校等保护主体。
二、补助内容
1.种质资源保护点建设:资金主要补助环节为隔离、警示、排灌、繁育、仪器、道路等相关基础设施设备。
2.种质资源提纯复壮、示范推广:资金主要补助环节为围绕提纯复壮及配套技术研究等工作,包括田间试验示范、提纯复壮原种生产、整体评价成果鉴定、示范推广应用及宣传等相关支出。
三、补助标准
1.种质资源保护点建设:每个安排补助资金20万元。
2.种质资源提纯复壮、示范推广:每个安排补助资金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省级审核,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下拨资金至各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实施。
绿肥及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
一、补助对象
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内容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绿肥种子、根瘤菌剂购买、机械翻压还田补贴、使用商品有机肥补贴、建立示范片、取土化验,田间试验、技术指导、现场观摩、标识牌制作、宣传资料等。
三、补助标准及方式
1.示范推广绿肥种植,每亩补贴20元,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招标采购绿肥种子,并免费发放给补贴对象;在新种植绿肥的项目区,鼓励采用根瘤菌剂拌种;对绿肥机械翻压还田给予适当补助。
2.有机肥示范推广,购买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以上,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即每吨补贴不超过400元),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购买《有机肥料》NY/T525-2021农业行业标准,并取得福建省肥料登记证的商品有机肥。商品有机肥项目县(市、区)应将补贴的商品有机肥施用到耕地及园地。
四、申报程序
省厅统一安排到项目县,示范推广绿肥种植由项目县按照“县级采购、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的流程进行;有机肥推广由项目县按照“登记造册、乡镇汇总、张榜公示、县级核算、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
(1)台湾农民创业园项目
一、补助对象
漳浦、漳平、仙游、清流、福清、惠安6个园区内科技水平高、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台资农业台企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项目可以由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承担,展览展销、交流培训、审计验收等事项可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实施。
二、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园区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基地、厂房等建设,闽台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农产品加工、农机企业设备购置,发展设施农业、精致农业、休闲观光、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开展两岸农业展览展销、市场推介与人才交流培训,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市场服务及农民技术培训等平台及第三方审计验收等事项。
三、补助标准
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向所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申报。
(2)台资农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一、补助对象
漳浦、漳平、仙游、清流、福清、惠安6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及漳浦、上杭、南靖、邵武、永春、永泰、平潭、永安、同安等9个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台资占比50%及以上)。
二、补助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台湾农业名优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三、补助标准
根据每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和企业实际贷款付息情况,按企业付息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封顶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向所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产业园管委会申报。
(3)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项目
一、补助对象
漳浦、上杭、南靖、邵武、永春、永泰、平潭、永安、同安等9个园区内科技水平高、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台企台农及涉台农业重点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项目可以由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承担,展览展销、交流培训、审计验收等事项可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实施。
二、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园区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基地、厂房等建设,闽台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农产品加工、农机企业设备购置,发展设施农业、精致农业、休闲观光、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开展两岸农业展览展销、市场推介与人才交流培训,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市场服务及农民技术培训等平台及第三方审计验收等事项。
三、补助标准
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产业园管委会申报。
(4)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项目
一、补助对象
具有涉台元素的(闽台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农机设备等推广示范)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闽台农业产业合作,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和配套生产设施,推动闽台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特色现代农业产业。
三、补助标准
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
品牌农业项目
一、补助对象
1.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认定奖励对象为获证主体、县级农业农村所属单位。
2.新评定福建著名农业品牌奖励和宣传补助支持对象为新获得福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获牌主体。
3.农业品牌主体公共宣传补助的支持对象为农业品牌公共宣传组织机构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相关协会等。
二、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福农优品”展示展销、宣传推介,新认定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奖励,“三品一标”新增认证认定数量前3名县(市、区)奖励,获证农业品牌奖励宣传以及农业品牌公共宣传等。
三、补助标准
1、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认证认定的,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的奖励;对每年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增量前3名县(市、区),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获证企业品牌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上年评选出的福建名牌农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上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获奖主体的宣传补助,每家给予不超过宣传广告费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农业公共品牌宣传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委托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农业品牌宣传推广。
四、申报程序
获证(牌)单位向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项目
一、补助对象
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工程的培养对象是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以及乡村社会事业服务等福建省户籍的人员,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本科学历继续教育。年龄50周岁以下、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二)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年龄50周岁以下、高中/中专(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
二、补助内容
1.参加高素质农民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的学费、杂费、书本费、考试费以及集中面授期间的食宿费等。
2.参加高素质农民本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的学费、杂费、书本费和考试费。
三、补助标准
1.本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2000元。
2.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4000元。
四、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负责各自专业农民学员的组织推荐工作,按自愿、择优原则,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项目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示范基地、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水果、茶叶、食用菌、蔬菜、中药材、畜禽等示范基地(场)建设。具体包括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设备、物联网示范、水肥一体化系统、生态保护系统建设、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提升加工能力、育苗能力的设施设备,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设施设备,特色农产品宣传、展示、包装;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样品检测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品种、技术、宣传补助等。
三、补助标准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其中,由农业企业承担的项目,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项目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60%。
四、申报程序
示范基地、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实施单位向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联户农户集中建造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以及建设时间8年(含8年)以上的老旧温室大棚重建。
二、补助类型与标准
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三、补助面积与标准
(一)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二)基本补助标准。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
省级财政对温室大棚按基本补助标准实行分档补助,其中:23个脱贫县(包括我市宁化、建宁、泰宁、明溪、清流)按100%,其他县(市、区)根据各市县财力状况,按照“80%、70%、60%”比例分档予以补助。
四、申报程序
实施主体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备案,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备,由农业部门汇总上报省厅储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组织对当年实施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补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省级全程可追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
建设闽产道地药材100亩以上的省级全程可追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示范基地。
二、补助内容
单品种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种源为科研院校或行业专家鉴定的国家药典品种或地方特色药材品种;中药材基地土壤、水源、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药材质量符合国家或省级标准要求;种植基地需可视化、生产智能化规范化管理等配套设备设施。
三、补助标准
产品符合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经评审合格,给予每个种植基地5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业主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评审批复。
优质稻品种示范推广项目
一、补助对象
粮食产能区县级种子管理站。
二、补助内容
用于优质稻新品种核心展示示范片点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补贴,现场考察与技术培训以及与优质稻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宣传及产业化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费用。
三、补助标准
按建设展示示范片点每亩补助250元计。每个项目县补助金额为45万元或6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省级审核,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下拨资金至各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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