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一、备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一)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二、备案材料要求
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乡村兽医备案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收到拟备案人员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四、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乡村兽医服务工作的人员。
五、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业的乡村兽医是否按相关要求程序进行备案。
(二)在备案县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乡村兽医,不得在城区从业。
(三)在其他县备案后到本县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是否按程序重新备案。
六、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村兽医从业人员进行抽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按要求备案的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三)对违法违规从业人员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
八、监管部门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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