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5-28 14: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维护“绿都明品”商标所有权人和授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三明市“绿都明品”“绿都明景”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方案》(明政办规〔202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农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林集团)作为“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主体,负责品牌管理和具体运营,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监督、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三条 “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客观、公平、公开、公正授权的原则。

  第二章  准  入

  第四条 申请授权使用主体是指授权使用产品的生产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经三明市辖区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近三年内未存在违法违规记录、行政处罚。

  (二)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需达到“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市级以上工业龙头企业;

  3.市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具有“驰名商标”“老字号”“福建名牌农产品”的生产主体;

  5.获得有效期内绿色食品、有机食品、ISO22000、HACCP、GAP等认证;

  6.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市级以上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产品由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作;

  7.被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主体;

  8.极具地方特色产品(含文创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 申请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主体向市农林集团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三明市“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2.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资质证件及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一年内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产品标准检测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4.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农林集团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申报及授权工作,采取实地查看、电话了解、网上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复核。

  (三)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主体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拟授权品牌使用主体及产品目录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农林集团与授权使用主体签订《三明市“绿都明品”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向其颁发“绿都明品”授权证书,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

  (五)授权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申请延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农林集团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重新审核、签订协议和更换证书,未申请延续使用或未通过审核,不得继续使用。

  (六)授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的主体进行变更登记的,需重新按程序提交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农林集团及有关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授权使用主体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市场上侵权、假冒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保障“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公正性、权威性。

  (四)做好各类数据收集、统计工作,及时反馈授权使用主体服务、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对“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接受度、满意度等信息,为品牌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授权使用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授权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销售活动中使用“绿都明品”商标。

  (二)授权使用主体自有商标可与“绿都明品”商标一同使用。

  (三)优先享受政府出台的扶持“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的优惠政策。

  (四)纳入“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供应商名录,入驻“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线上线下销售平台。

  (五)参加“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相关的技术培训、展示展销、贸易洽谈等活动。

  第八条 授权使用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良好形象和市场信誉。

  (二)积极参与“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做好“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营销工作。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绿都明品”商标,“绿都明品”商标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质押、转借、赠予。

  (五)依法规范使用“绿都明品”商标,不得擅自改变“绿都明品”商标的文字、图案。

  (六)“绿都明品”商标和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绿都明品”商标不得小于自有商标。

  第五章  退  出

  第九条 授权使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认定,市农林集团有权终止授权使用协议,取消授权使用主体使用“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资格。

  (一)注册地变更为三明市辖区外的。

  (二)资质下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三)不配合开展宣传推广、渠道拓展等品牌建设工作的。

  (四)授权使用产品质量下降,未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授权使用产品连续两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六)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七)未规范使用或超核定范围使用“绿都明品”商标,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八)未能履行“绿都明品”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

  (九)未经许可擅自转让、质押、转借、赠予“绿都明品”商标使用权及品牌防伪标识的。

  (十)存在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十一)发生失信、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声誉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主动申请退出的授权使用主体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农林集团提交退出申请书,签订《三明市“绿都明品”商标授权使用终止协议》。

  第十一条 被责令退出的授权使用主体三年内不允许重新申请使用,因主观故意或恶意损害“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信誉被责令退出的授权使用主体,永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授权使用主体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有“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权利,及时交还证书、品牌防伪标识,未销售的授权使用产品包装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农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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