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界定“银农直联”资金结算方式使用范围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非现金结算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于“三资”管理平台开通“银农直联”资金结算方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集体),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银农直联”资金结算管理是以村集体资金支出管理为核心,用户通过软件平台线上资金支付申请、审核,与银行系统的在线直联实现线上支付,自动生成资金支付凭证入账,达到村集体支付行为有据可查、实时公开、财务规范的过程。
第四条 村集体开支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原则上通过“银农直联”资金结算方式转账支付。村集体办公费、会务费等零星非生产性开支,可以使用村务卡结算。特殊情况下既无法直接转账给收款人,又无法通过村务卡结算的,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非现金结算工作的通知》关于“谁经办、转账结算给谁”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村集体开通“银农直联”资金结算只能绑定一个银行账号,原则上应绑定基本存款账户。严禁私开账户、公款私存等行为。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与开户银行开展“银农直联”工作过程中,应对网上查询、转账、汇款、电子对账等业务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保障“银农直联”工作稳妥推进。
第七条 村集体应开通村级账户资金变动短信提醒服务,短信提醒对象必须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报账员等有关人员。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短信签约手机号码变更。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发生实际支出时,须取得相应合法、合规原始单据,遵照原有的财务报销审批流程,由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字后,于线上发起支付申请。
第九条 村集体使用“银农直联”办理经济业务,必须设立发起申请人、一级审核人和二级审核人岗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可以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增设审核人岗位。申请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每笔资金支出都需要通过村级申请人发起、镇级审核人复核之后,方能对外支付。
第十条 对村级申请人发起的线上审核申请,流程中的审核人员原则上应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不完整、不合规的报销凭证,审核人员应及时驳回,并及时告知村级申请人。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银农直联”线上申请、审核人员账号需实名认证并分别设立操作密码。严禁线上申请、审核人员将密码泄露他人,并定期更改密码。严禁各级工作人员私自以工作需要为由,收集汇总镇村两级财务人员“银农直联”操作密码或网银U-Key。
第十二条 严格人员变动审批。“银农直联”线上申请、审核人员设定后,因人员变动涉及账号增设、停用、激活或权限变更的,须填写变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审批后予以变更,并上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银农直联”结算管理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村集体为“银农直联”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为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将“银农直联”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对村的监督管理范围。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银农直联”资金结算方式使用过程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施行期间与国家、省及有关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新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省级及有关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由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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