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时间:2023-10-12 09:40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转体系建设,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对照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方案》,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1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农政改发〔202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目标任务

  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为福建省内,有效期2年。

  五、起草过程

  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基层及相关交易机构意见建议,并参考兄弟省份已经出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形成初稿。同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程序,征求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监管局、林业局等省直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开展合规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公布。

  六、主要内容

  《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36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定义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基本原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应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

  第二章为《交易机构及职责》,共7条,明确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基本架构、各级的建设内容以及建设要求。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省级建平台、市县建市场的方式,因地制宜、分步推进。

  第三章为《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共5条,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及出让方、受让方需要提交的材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服务,以及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包括交易申请、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让受理、交纳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公示、组织签约、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等11项内容。

  第四章为《流转交易行为规范》,共11条,明确对交易主体的要求和相关责任,并对交易中止和终结的条件进行了说明。鼓励和引导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五章为《交易监管》,共4条,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并对争议处理和违约责任做了说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市场监管、林业、海洋渔业、金融等相关部门组成,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本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六章为《风险防控》,共3条,明确了交易机构、金融服务、信息系统等方面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交易机构应加强内控建设,严格规范金融服务行为,加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进行。

  第七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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