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5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壮大农村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队伍。为落实好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先后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并印发《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中央资金)实施方案》。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为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扎实做好全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制定了《2025年三明市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中央资金)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中央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综〔2025〕63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2023〕26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围绕“三项工程”“一项专题”开展培训,计划培育950人。
(二)突出重点工作。一是常规培训。围绕粮油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升工程、新产业新业态带头人培育工程、文明乡风建设素质素养提升工程开展常规培训。二是专题培训。在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尤溪县开展5期农机手技能提升专题培训。
(三)严格资金管理。一是资金拨付。高素质农民培育费用可采取预拨、部分预拨、报账等方式支付。鼓励各地采取预拨付比例支付,预拨比例可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支付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相关支出、报账由培育机构具体负责。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需求摸底、教师课酬、教材资料、场地租金、交流观摩、线上培训、实践实训、异地培训、证书制作、档案管理、农民集中培训的食宿、异地实训往返交通以及跟踪服务和总结评价等培育环节必需费用和验收费用。二是费用标准。课堂教学每天人均费用一般不高于当地干部培训标准(市本级为450元);实践教学费用应按实际支出;用于需求摸底、总结评价和验收的费用不得超过培训总费用的5%,跟踪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培训总费用的10%。专题培训班培训费用人均一般不超过6000元。高素质农民培训授课教师讲课费按照《三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财行〔202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资金监管。严格遵守中央财政项目资金有关开支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严禁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四)精心组织实施。一是加强组织管理。根据《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要求,严格按照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培育任务、遴选培育机构、签订培育协议、指导任务实施、开展质量监管和总结评价的程序组织实施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二是强化质量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培育机构按照《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高素质农民培育质量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签订的培育协议要求,科学制定差异化的培训方案和开班计划,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培育全过程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建立培育档案,培育任务完成后,要对本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三是做实跟踪服务。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交流观摩等培训全部完成后一年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培育机构对学员开展跟踪服务,跟踪服务人数不少于培训班总人数的30%,服务次数不少于2次。四是加强总结宣传。各地要及时做好总结,全面反映任务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和主要做法、特色亮点、突出成效和短板弱项,提出下步计划和意见建议。要大力宣传本地培育工作特色亮点,特别是模式创新、素养提升等突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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