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我市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紧盯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和养殖用药秩序,现选取我市近期查处的3起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为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农资经营者敲响警钟,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休药期未满就出栏?严查!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三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线索移送函,反映三明市某养殖有限公司销售到某地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其猪肉产品在市场经营环节抽检检测后存在恩诺沙星兽药残留超标的情况,经调查,该公司销售的生猪中有1头未过休药期。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养殖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24元,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中,该养殖公司销售的生猪未过休药期便出栏,兽药残留超标,最终自食其果。这起案件给广大养殖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兽药使用必须规范,休药期必须严格执行。
案例二:过期农药还敢卖?没收!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经营劣质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建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农资市场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农资店对外销售的35%氟环·嘧菌酯悬浮剂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过期农药的行为,依法认定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作出没收剩余农药31瓶,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本案是典型的经营过期劣质农药违法行为。部分农资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农药保质期管理,将已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继续陈列销售,不仅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还极易造成农作物药害、病虫害防治失效等农业生产风险。在此警示所有农资经营主体自觉遵守农资经营法律法规,常态化开展货架农药自查清理,及时下架过期农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守法经营是底线,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三:假农药流入市?零容忍!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销售假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尤溪县某农资店经营的30%乙酰甲胺磷乳油经标称生产企业核实不是其生产的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依法认定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假农药流入市场,轻则防治无效、贻误农时,重则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进货查验是农资经营的第一道关口,守不住,就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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