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省经贸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机[2013]379号)规定,下列闽04-8460N等手扶拖拉机63台、闽04-80091等收割机35台、闽04-0016学等大中型拖拉机教练车3台到了规定的报废标准,应予以报废。请机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手扶拖拉机、履带联合收割机送交合法、有资质的报废回收公司报废,并到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逾期将注销手扶拖拉机、履带联合收割机档案,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主自负。
特此通告。
附件:清流县2023年手扶拖拉机、履带联合收割机等报废一览表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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