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泉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动物卫生案件87件(含饲料和兽药,其中屠宰案件14件),移送、联合或协助公安机关10件次,为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部分生猪屠宰警示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1
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查处某牲畜定点屠宰厂未遵守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6日下午,泉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泉港区某牲畜定点屠宰厂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日该屠宰厂进厂生猪共192头,其中有54头生猪未作查验登记,4头生猪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查处情况】
该屠宰厂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屠宰厂予以停业整顿3天,罚款30000元,并对该厂负责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台商区某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6日,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场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发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定点屠宰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区大缺口处和无害化处理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电房未设安全出口指示灯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查处情况】
该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10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对该公司予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洪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2022年6月30日凌晨,永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永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达埔镇达中村发现洪某在自家住宅私设屠宰窝点,现场发现6头宰杀破膛生猪(555.8公斤)、待宰生猪22头,货值67590元;32把屠宰刀具、3把丁字钩。据查实,当事人2022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违法所得108322.5元。
【查处情况】
当事人洪某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永春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案货值67590元、违法所得108322.5元,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永春县公安机关处理。永春县公安局于2022年7月21日对该案件受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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