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销售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三明一农资经营企业被罚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8-12 11:38

  一、案情回顾

  2021年9月,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三明某农资经营企业销售商标名称为“诺普信攻满”的农药套餐,套餐包装盒内装有“45%联脐·乙蹒哇”悬浮剂和“攻满助剂”两个产品,外包装盒上未标明包装内“45%联脐·乙瞒哇”悬浮剂的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其农药外包装不符合《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18)。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71-违法程度轻微“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没收4盒未出售商标名称为“诺普信攻满”的农药套餐,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条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四、典型意义

  套餐农药是农药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将多种不同品种农药,用连体包装、大包装袋(盒)等组合到一起后,以“套餐”形式进行销售的农药产品。套餐农药受外包装盒大小影响,无法同时印制全部产品农药标签及二维码,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也不符合《农药包装通则》 (GB3796-2018)标准要求。 2022年8月10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农(农药)〔2022〕40号)也明确指出,要依法查处销售连体包装、“套餐”农药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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