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当减肥品卖,虚假宣传or诈骗陷阱?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4-05-23 15:39

  年近七旬的胡阿姨深受肥胖困扰多年,2022年3月的某天,某社交账号短视频推送的一则广告引起了她的注意。广告声称是某某堂生产的正规减肥产品,“不节食、不忌口、不锻炼、不反弹,三个月立减50斤”,并附有多起减肥成功案例,声称多位有减肥需求的人在短时间内服用产品“实现自我突破,完成华丽蜕变”。

  胡阿姨心动不已,随即添加客服“小兰”的社交账号,在其介绍下购买了价值799元的减肥套餐。收到产品后,“小兰”向胡阿姨推荐了体重管理师“小苏”,具体指导其使用产品。

  经过层层引荐,胡阿姨又先后接受资深体重管理专家“冉女士”、高级营养师“黄先生”的网络问诊,定制了专属减肥方案。体重管理师和高级营养师以“产品升级换代”“身体代谢需服用下阶段产品”“未按计划服用会导致截肢危险”为由,持续为胡阿姨推荐种类不同、功能各异的减肥套餐。

  短短一个多月,胡阿姨累计花费94979元。因为每天节食,且担心不继续服用产品身体会出问题,又疑心遭受诈骗,身心俱疲的她于2022年5月前往辖区公安局报案,声称“人没瘦下来,还天天拉肚子、呕东西,身上没力气,脑子也迟钝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该案受害者1.2万余人遍及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超过2.2亿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涛、桂某梁等人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先后成立湖南膳体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膳康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借助公司化运营模式实施诈骗,冒充有资质的从业人员,虚构减肥过程和效果,以销售减肥产品为名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普通食品。

  部分被告人辩称,公司贩卖的是从某某堂进购的正规产品,小部分产品确具减肥效果,只是广告宣传上有所夸大,让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属于虚假宣传,并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虚假宣传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本案被告人采取虚假宣传手段,明知公司销售的大多减肥产品系不具减肥功效的普通食品,仍以减肥产品为名诱骗他人以十倍至数十倍高价购买,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遭受了巨额损失。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并处分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14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80万元至4万元不等。

  该案承办法官田凌介绍,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行为,可能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上的法律后果,一般体现在夸大商品效能、虚构原材料等方面。

  法院审理认为,在涉及减肥产品、保健品等商品诈骗案件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要件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虚构涉案产品可以快速减肥的事实,此时虚假宣传是骗取他人财产的手段之一,其行为已属于刑事诈骗的规制范畴,因此,并不当然因被告人符合虚假宣传的要件而规避刑事责任的承担。

  法院查明,本案中,涉案公司内部明确规定,不能泄露公司的真实地址、姓名等。因此,被告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害人难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救济。据此,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巨额财产,已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瘦身当要谨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宣传过程中应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减肥产品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使用不合格或不适当的产品,可能会给消费者人身造成伤害。消费者要慎重对待市面宣传的减肥产品,如需购买,也应去正规医疗机构,选择产品时应对商家资质、产品的品牌等情况给予更多关注,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产品的品牌、数量等内容,在变美的同时,不要忘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纠纷后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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