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8-0200-2022-00002
  • 备注/文号: 明农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4-29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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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渔业生产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5-05 11:35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应急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及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应急〔2022〕1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三明市渔业生产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渔业生产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应急〔2021〕124号)《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应急〔2022〕15号)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积极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在渔业生产领域稳妥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函》(农办渔函〔2018〕1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的回复意见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减轻企业事故风险,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渔业生产领域安责险制度。按照“政策引导、强制投保、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渔业生产领域推行安责险。

  2.防补结合,提高效能。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事故预防功能,保证参保企业有效降低风险,提升本质安全。建立快速理赔及先行预付机制,提高理赔效能。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实现渔业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覆盖面不低于80%。力争到2023年,实现渔业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参保全覆盖。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登记在册机动渔船上从事捕捞和养殖的人员、从事网箱及库湾养殖人员、工商登记注册的渔业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应强制投保。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企业投保安责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费应由投保企业全额承担,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安责险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产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在渔业生产领域稳妥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函》(农办渔函〔2018〕1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的回复意见精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暂由渔业互助保险代行,由省渔业互保协会承保。保险产品如下:

  1.人身平安互保险(自然人投保)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互保协会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2)保险金额: 100000元-800000元/每人份,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互保金额6000元-48000元。

  2.人身平安互保险(渔业企业投保)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互保协会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2)保险金额: 300000元-800000元/每人份,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互保金额18000元-48000元。

  3.渔船互助保险

  (1)保险责任:全损险责任。

  (2)互保费率:钢质(含玻璃钢)渔船0.88%;木质渔船1.17%。

  (3)赔偿标准:钢质(含玻璃钢)渔船按互保金额的95%赔付,木质渔船按互保金额的90%赔付。

  三、实施步骤

  (一)发动宣传阶段(2022年4月-6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责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做到宣传全覆盖,让渔业从业人员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全面了解,主动投保安责险。

  (二)企业(个人)投保阶段(2022年4月-12月)。坚持边宣传、边动员、边投保,参保覆盖率不低于80%。

  (三)提升巩固阶段(2023年)。实现渔业生产领域安责险全覆盖。完善安责险制度体系,健全信息共享、激励约束,督促考核等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安责险推进工作力度,市局成立由曾荣儿副局长为组长、张旺才(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王涵之(市农业农村局安办)和魏勇辉(省渔业互保协会三明市营业部)为成员的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全市渔业生产领域安责险推进工作。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渔业生产领域安责险推进工作。在安责险推行实施期间,各县(市、区)要有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将已投保的与安责险类似的其他险种,在合同期满后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检查,并利用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安责险推广宣传,使企业业主明白渔业行业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应投保安责险的高危行业之一,充分认识渔业行业推行安责险在事故预防中的重大作用和意义,增强企业的认同感,逐步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局面。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区安责险推进过程中遇到情况问题,适时调整政策,通报工作进度,评估工作成效。同时各县(市、区)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四)强化监督,从严惩治。各县(市、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要加强对企业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安责险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邮箱154757243@qq.com)。

   五、其它事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三明市营业部办公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丁香新村58幢2楼205室。

  联系人:魏勇辉   电话828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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