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8-02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 明农规〔2022〕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6-20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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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7-05 09:11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渔业互助保险是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保险,我市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以来,全面落实、规范运作、扎实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渔区的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渔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有效化解渔业风险,确保我市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渔民和渔业生产企业受灾后依法及时得到补偿,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互助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221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三明市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进一步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将渔业互助保险列入渔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积极有效作为,努力推动渔业互助保险事业扎实稳定向前发展。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

  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特点,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动员渔船船东、渔民和养殖户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要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渔业互助保险化解生产风险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渔民入会参保的积极性。

  三、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落实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责任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实把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落到实处,积极争取出台相关促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发展的配套措施,努力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渔业乡镇、村建立和完善联合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互保机构要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服务渔民的优势,结合闽江禁渔、渔业许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渔业管理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最大限度将应保对象纳入渔业互保范畴。

  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在认真贯彻省上精神的同时,我市渔船、渔工、水产养殖生物 保险保费市级财政补贴确定为10%,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比率自定),进一步减轻渔民缴费压力。

  四、加强防灾,及时理赔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敦促渔民及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等安全信息,引导渔民配备安全设施,增强渔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科学防范渔业生产风险。同时,要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灾情发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渔业互保协会迅速做好定损勘验和理赔服务工作。

  五、认真实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精神及省渔业互保协会的工作部署,全力支持配合省渔业互保协会三明市营业部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认真总结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亮点和经验,及时向省局、市局和当地政府报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信息。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2620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渔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要求,有效化解渔业风险,确保我市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渔民和渔业生产企业受灾后依法及时得到补偿,现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承保机构按照有关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内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三)保险金额:每份100000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互保金额6000元。

  (四)保险费率:0.14%

  (五)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互保费30%,市财政补贴互保费10%,会员承担60%

  (六)赔偿标准:

  1.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列表》标准赔偿。

  2.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的,承保机构按保险凭证所记载该渔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渔民必须于30日内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金额。

  3.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承保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承保机构按有关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赔偿;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4.每一渔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承保机构对该渔民的保险责任终止。

  (七)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参保。本保险必须实行实名制参保,若中途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到当地协会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二、渔船互助保险

  (一)保险标的:捕捞渔船。但渔船上的渔网、渔具、货物、燃料、用具、备用机件、冷藏设备、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为全损险责任,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承保机构按有关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按照全损理赔后,不论赔偿金额是否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

  1.八级以上(含八级)风灾、洪水、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自沉(仅指渔业船舶在适航期内,因船体漏水或不明原因导致造成渔业船舶沉没);

  6.由于上述一至五款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

  7.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期间承保机构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保险金额可按保险价值足额计算,也可由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按保险价值的比例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承保机构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四)保险费率:钢质(含玻璃钢)渔船0.88%;木质渔船1.17%

  (五)赔偿标准:保险渔船发生全损按照保险金额及合同约定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渔船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渔船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赔款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六)保费财政补贴:财政保费补贴根据扣除10%的参保优惠后的保费计算,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0%,市财政补贴10%,会员承担60%

  (七)参保方式: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参保。

  三、水产养殖生物 保险试点

  (一)保险标的:养殖水产;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当地投保地理区域出现约定的暴雨或高温灾害事件时,视为发生灾害事故,承保机构按有关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期间承保机构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根据保险标的所投入的综合成本,明确投保份数,确定保险金额。

  单位保险金额=1000/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投保份数

  (四)保险费率:暴雨灾害费率6%;高温灾害费率6%

  (五)赔偿标准:保险期间投保地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期间内最大的一次暴雨灾害或高温灾害所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如发生多次灾害,则按最大一次灾害计算赔款,而不重复赔偿。

  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投保份数。

  (六)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10%,会员承担60%

  (七)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参保。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三明市营业部办公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丁香新村582205室。联系人:魏勇辉,电话:828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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