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双公示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天力种业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0-03-21 15:07 字号: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种子)罚(20201

  人:福建天力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思洲

经营地址: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河东村将屯42号

当事人制种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立案审理,现已查明:

2018-2019年度,我局相关执法人员在协助三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当事人制种涉嫌侵权一案进行调查中发现:2018年当事人在永安制种面积达2349亩,2018年6月19日开始到我局种子站办理备案手续,6月29日完成网上备案225亩(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尚有2124亩因材料仍不符合备案要求等原因被种子站驳回,待材料齐备已错过网上备案截止时间未能完成网上备案,后当事人提供了纸质备案材料。根据我局种子站证明,当事人制种的四个品种均需在6月上旬完成播种,故当事人未在播种前备案事实成立。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永安市种子管理站出具的当事人备案情况、当事人网上备案资料、当事人纸质备案资料、播种期说明,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制种备案延迟说明,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当事人制种未在播种前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十四条规定,已经扰乱了农业行政管理秩序。但因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规定,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计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农行永安南门支行13-810201040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0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