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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宁县大田供销社)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0-09-28 09:22 字号: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农肥罚〔2020 2  

   人: 泰宁县大田供销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泰宁县大田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江国梁      

  住所(住址) 泰宁县大田乡大田村商业街2号  

  

  当事人 违法经营肥料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623日,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农药、兽药、肥料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农发电202049号)文件要求,泰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0年828本机关收到《关于调查处理泰宁县大田供销社涉嫌违法经营肥料案件的通知》(明农执法〔20203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建省肥药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和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检验报告》No.(2020ZNI(0732,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表示无异议。2020年8月3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2020年917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肥料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 

  (单位)经营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产品,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3)准字2689,生产日 

  20200121日,规格50公斤/袋,进货数量2吨,已销售10袋,售价170/袋,销售违法所得1700整,库存30袋。经检测的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为不合格肥料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现场抽样取证的复混肥料,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3)准字2689, 生产日期20200121日,规格50公斤/袋。2、书证:江国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1份、肥料进货单复印件1份,福建省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检查(抽样)记录单1份,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3、陈述材料:江国梁询问笔录1份。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而且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你(单位)违法经营劣质肥料属于行政违法案件,根据《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复合肥料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的规定。2020年9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农肥告〔2020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并且深刻认识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1700元整;         

  2、库存30袋复合肥料农肥(2013)准字2689退回厂家。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农村信用社泰宁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宁县 人民政府或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泰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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