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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农机中心 2020-02-27 09:43 字号:

 

闽农机〔2013379

各设区市农业局、农机局(总站),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开展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拖拉机使用和报废,消除农机事故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拖拉机交通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1119

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持拖拉机良好的技术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拖拉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实施。

  第四条 拖拉机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和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0年;

  (二)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8千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15年;

  (三)履带式拖拉机12年。

  第五条 已注册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过检查调整后,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规定值15%的;

  (三)经过检查调整后,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厂规定值20%的;

  (四)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拖拉机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

  (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拖拉机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六条 距离规定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拖拉机,农业(农业机械)部门不再办理转移所有权或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登记。

 第七条 拖拉机报废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农业(农业机械)部门应当在使用期满的2个月前,以信函、向社会公告等方式,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告知报废回收的有关事项。

  (二)回收解体。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将拖拉机交售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指定的拖拉机报废回收企业,同时提交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身份证明,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回收企业向经办人出具接受材料清单,加盖公章。

  报废回收企业应当对交售的报废拖拉机进行确认,并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办理收购手续。

  报废回收企业应对验收合格的报废拖拉机登记造册,并对整车附号牌以报废回收企业的收购站或拆解场为背景进行拍照(照片应能够反映该车辆的基本特征),照片注明验收人、验收日期后,与《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第一联一道存档。完成以上手续后,报废拖拉机正式报废拆解。

  第八条 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的拖拉机,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九条 拖拉机报废回收企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由县级农机部门从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和农业机械维修点中认定,报设区(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报废回收企业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监督下解体或者销毁报废的拖拉机。

  报废回收企业应当对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简称“五大总成”)进行破坏性处理。具体拆解要求参照《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报废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回收拆解档案,如实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配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档案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一条 报废回收企业不得改装、拼装拖拉机,不得回收、拆解、买卖所有权不明的拖拉机,发现回收的拖拉机有被盗窃、抢劫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对拖拉机报废回收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报废回收企业不再具备条件的,立即撤销认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安全违法行为。发现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报废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报废拖拉机回收的行为。

  第十五条 报废拖拉机农户优先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多功能拖拉机强制报废标准依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执行,报废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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